甲方(聘用人):
乙方(被聘用人)
丙方:
根据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关于临时用工的管理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
第二条 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 。
第三条 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 。
第四条 乙方认为,根据乙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协议
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的劳务。
第五条 乙方保证在执行本协议期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海洋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承担不侵害海洋所知识产权等责任,在临时工工作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所有权归海洋所。
第六条 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
每月 元人民币(大写),乙方工作不足一个月者按照实际天数计算。乙方在甲方执行本合同期间由甲方按上述商定数额每月支付上述劳务报酬,乙方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如乙方(所外)未参加青岛市社会保险,由甲方负责提供所需的相应费用。
第七条 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丙方依法代为扣缴。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期满的;
二、甲、乙双方就终止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四、甲方因调离等原因脱离原岗位的。
第九条 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一周通知对方。
第十条 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丙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第十二条 依据本协议第八条、第九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可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首部甲、以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仲裁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五条 丙方负责监督甲、乙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负责甲、乙双方的调解工作。
第十六条 下列条款为甲乙丙三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 本协议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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