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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2-05 来源:小奈知识网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3.08.26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03.08.2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

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年第2号令),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评议考核,提高我市依法行政的水平,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现将《桂林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此标准,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桂林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和分值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制度完善(20分)

1、未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机构的或成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机构但没明确具体部门抓落实的,扣5分。

2、全年领导班子一次都没有研究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行政执法工作的,扣5分。

3、未制定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计划或制定了但没有组织落实的,扣5分。

4、没有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扣5分。 (二)抽象行政行为合法(20分)

1、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与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每件扣5分。

2、未依法行使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检疫、检验等职权的,每件扣2分。

3、不在法定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每件扣5分,

4、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确认违法或限期履行的,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撤销、部分撤销、限期履行的,属程序方面的,每件扣3分;属实体方面的,每件扣4分。

5、拒不执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已经有效的行政判决或裁定的,每件扣5分,

6、执法违法引起行政赔偿的,每件扣5分。

7、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每件扣2分。 8、擅自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其他组织实施的,每件扣5分。 9、有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行为的,每件扣5分。

10、向所属执法机构及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下达罚没款指标的,每件扣5分。

(三)有效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依法实施行政救济(30分)

1、不及时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的对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案件并上报办理结果的,每件扣5分。

2、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案件不予受理,每件扣5分。 3、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每件扣2分。 4、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每件扣2分。

5、不按时报送法制工作有关统计报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每件扣5分。

6、行政执法人员有玩忽职守、打击报复、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每人次扣5分。 二、加分项目

(一)依法纠正本机关或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件加5分。

(二)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人过错责任的,每件加5分

(三)上年度被市委、人大、政府、政协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与法制工作有关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称号的,每项加2分。 三、考核方式和要求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基础分为100分,各小项的扣分累计不超过各大项的总分值。

(二)考核结果在90分以上者为优秀等次,75分以上、不到90分者为良好等次,60分以上、75分以下者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等次。对优秀、良好的单位分别予以表彰,对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平时考核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随时实行抽查。年终考核的具体办法是:当年12月31日前,各县、区政府和市直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于次年1

月20日前书面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此基础上,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全面评议考核或抽查。评议考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通报,并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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