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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方法论特色及其借鉴意义

2022-07-02 来源:小奈知识网


试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方法论特色及其借鉴意义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作为西方法学中源远流长的一种理论形式和流派,有它研究方法上的特色,其主张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保持方法论上的纯粹性的研究方法对中国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它在实践中可以树立法律的权威,其关注法律内部规则体系之间逻辑一致性的理论对于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具有借鉴意义,同时其对法律语言的精确分析,可以提醒我们注意使用法律语言时的准确性,尽量避免语言使用中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标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方法论;特色;借鉴

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概况

对实在法进行实证的分析,或者说是对于一个国家制定法的客观分析,是西方法学中源远流长的一个传统。一个国家只要有一套法律制度,只要存在成文法,就有对法律制度和成文法的解释和适用,这种解释可以理解为最原始意义上的分析,从这点来说,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发端于古罗马,特别是注释法学派的兴起。在对西方法学的研究中,把以分析国家实在法见长的法学称之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一部分。实证主义的概念来源于孔德,他把知识的进化分为三个时期,即所谓的神学时期,形而上学时期和实证主义时期,他认为实证主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把这种实证主义运用的法律领域,便有了实证主义法学,它既包括对国家制定法的实证分析,也就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又包括对法律的历史的实证分析,还包括法律在社会中的实证分析,即所谓的社会法学,此处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就是实证主义法学中对国家制定法进行逻辑实证分析的一种法学。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真正形成于19世纪上半叶,边沁和奥斯丁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鼻祖,在法学领域,边沁的最大影响在于奠定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这一理论和方法论基础是由功利主义哲学,法学方法二元论和法律的命令概念三部分组成。把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快乐奉为道德和立法原则,这就是功利主义的基本思想,在方法论方面,边沁主张把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分离,他还发挥了霍布斯的法律的概念,并明确提出了法律的命令概念——法是国家权力处罚犯罪的威吓性命令。真正开创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体系的是奥斯丁,奥斯丁主张“法理学研究实在法或严格称谓的法,而不考虑其好坏”[1],即把法理学的对象范围严格限定在国家实在法。法律与道德关系上,否认两者的必然联系,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优缺点是另一回事”[2],也就是所谓的“恶法亦法”论。关于法律的定义,奥斯丁断言法律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这种命令以制裁为后盾,基于此他的法律的定义被叫做法律的命令说。之后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是一种比奥斯丁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更加纯粹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的核心是从结构上研究法律而不是从政治上,伦理上探究法律的价值,从结构上研究法律是指研究法律的一般概念,原则和原理,它的研究对象是法律规范,即一个国家具体的实在法,或者说是“法律的实然”,在这一点上和奥斯丁的法学没有什么差别,只不过是他比奥斯丁更加彻底,严格的贯彻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

方法。以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在奥斯丁理论上的进一步延续,针对法律命令说,哈特提出了法律规则说,针对法律和道德的区分说,哈特坚持认为两者没有必然的联系,但也承认有一定的联系,从而提出了著名的“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的概念,针对“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的区分,哈特予以坚持,将法理学的研究对象限定在实在法。在哈特之后,当代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主要以拉兹,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为代表,他们一方面坚持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立场,另一方面又不断修正分析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使其能够解释更多的法律现象,扩展研究对象,使其不断焕发新的生命力。拉兹在对他以前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理论,他的重点仍在于对法律制度的结构进行实证分析,这和传统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一致的,但拉兹还讨论了法治,法官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等属于自然法学和社会法学的问题,这是传统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没有涉足的,但拉兹仍然是从一个实证主义者的角度来说明这些问题。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提出了制度法学的概念,从根本上发展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他们除了坚持传统的分析法学的立场之外,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把传统分析法学的研究对象扩展到制度,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制度既包括物理存在的法律制度,又包括无文字表达但可以感知的法律制度。

从总体上看,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作为一种理论形式或流派在西方已经存在了200百年多年的历史,其间有兴也有衰,而且也是在和其它流派的论战中不断发展的,可以相信,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在当代并没有走到尽头,只要有实在法的存在,就会有对实在法进行探知的可能,这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存在和发展的理由。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方法论特色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贡献给我们的不仅是一个流派,一种理论形式,更重要的是其作为一种法学研究方法,为我们提供了认识法律现象的一个视角,进一步深化了人们对法律本身的认识,综观整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发展历程,其在法学研究方法方面的特色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方法论上的纯粹性。保持方法论上的纯粹性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目标之一,在他们看来,其他的西方法学理论的研究都是一种极不纯粹的研究,法学与心理学,伦理学,政治学等多个因素混杂在一起,因而法学方法论首先要界定法学与其它学科所不同的研究对象,并将一切非法学的因素从法学研究中驱逐出去。比如凯尔森在他的成名著作《纯粹法学》一书中,就开宗明义的提到“如果它被称为是一个法律的纯粹理论,那是因为它只探讨一个以法律为取向的认识,也因为它基于此一认识,排除了所有不被确认为法律的事物,也就是说,它想要使法学自所有与其无关的元素中解放出来”[3]。将法律的分析方法与心理学的,政治学的等其它学科的研究方法分别开来,保持方法上的纯粹性。

2.事实与价值的区分。这一问题源于哲学史上的“休谟问题”,在英国哲学家休谟看来,面对善恶(价值)等问题,以理性为特征,以客观事实为对象的科学是无能为力的,科学所研究的是“是”与“不是”的问题,而道德(价值)关心的是“应该”或“不应该”的问题,科学只能回答“是什么”的问题,而不能告诉我们“应该是什么”的问题。这一问题不仅带来哲学上的思考,由此也影响到了法学的研究。

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看来,法学只与事实有关,而与道德(价值)没有必然的联系,一种客观的研究只能以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或法律制度形式上的结构为对象,而非其内容,因为法律内容无法经由科学上的认识所能理解。比如对于法律中的正义问题,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正义是一个意识形态概念,是一个反映个人或群体的主观倾向的价值偏爱的“非理性的理想”。凯尔森指出“人们通常认为,确实存在着象正义这样的东西,只是不能明确的予其以定义;显而易见这种主张本身就是一种矛盾,对人们的意志和行动而言,无论正义多么必要,它都是无从认识的,从理性认识的观点看,所存在的只是利益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利益冲突”[4]。这种主张法学研究中价值和事实的区分,增强了法律的客观性,自主性。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只讨论“是什么”而绝不讨论“应该是什么”,从而使法学从不确定的,无形的“自然法”阶段进入到明确实在的实证分析阶段。

3 .善于运用语义分析方法。语义分析亦称语言分析,是指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结构,语源,语境而澄清语义混乱,求得真知的一种实证研究方法。以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把语义分析方法引入法学研究中,他指出,法学家不应该在定义的脊背上建立法学理论,而应致力于分析法律语言在实际生活中是怎样被使用的,他在《法律的概念》这部著作中指出,法律的词语,概念没有确定的一成不变的意义,而是依其被使用的语境,条件和方式有着多种的意义,只有弄清这些词语,概念被使用的环境和条件,方能确定他们的意义。所以,当我们在阅读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者的著作时可以领略到一种语言分析的清晰美。

三、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方法论的借鉴意义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方法论对于中国当前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无不具有借鉴意义,其主张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保持方法论上的纯粹性的研究方法对中国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它在实践中可以树立法律的权威,其关注法律内部规则体系之间逻辑一致性的理论对于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具有借鉴意义,同时其对法律语言的精确分析,可以促使我们注意使用法律语言时的准确性,尽量避免语言使用中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1.力求法学研究的科学化。一直以来,我国的法学研究深受传统的思维方式的影响,缺乏科学精神,从古代的“礼法合一”,“法律的儒家化”到建国后的“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都使得对法律本身的研究偏离了科学的轨道。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学是一个独立的学科,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比如凯尔森认为,法学研究仅仅注意描述法,并把严格说来不是法的任何东西从这种描述的对象中排除出去,以免法律科学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又如哈特认为法律和道德并无必然的联系。他们的理论对于在法学研究中习惯了价值判断的人具有方法论的指导意义,我们在分析法律现象和法律规则时,应以超然的中立态度来观察和研究它们,尽量少使用主观价值判断,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进行的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尤其是对于当下的中国,价值呼唤自然并不可少,但更重要的是要对法律本身进行实证的分析研究,这是我们不可逾越的阶段,正如陈金钊教授所说“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关于法律独立性的理论,对法治能否在理论上成立做了最好的论证,要想使法学推动法治,倡导和宣传实证法学是我们不可逾越的阶段,特别是当一个民族刚刚踏上法治之路的时候”[5]。

2.维护法律的权威。法治已经成为我们全社会的共同呼唤,法治指的是良法之治,但是由谁根据什么样的标准来决定什么样的法律规则是良法呢?一般认为符合正义观念,道德原则的法律就是良法,但大家的正义观念,道德标准有可能不同,某些人认为法律规则符合他们的认可的正义观念,道德标准而服从,而另一些人则有可能认为不符合他们的正义观念和道德标准,而提出“恶法非法”,从而否定法律规则,进而反对它,这就会导致无政府,无秩序的局面。“尽管事实上,许多人对现行法律制度的批评并非毫无道理,但有一点必须明确,法律不应该是被批评,嘲笑的对象,而应该是裁判的准则”[6],因此,在我们走向法治的道路上,最大的障碍是法律权威难以建立,我们不能对法律本身进行责怪,否则将会把刚刚建立的一点权威摧毁。法律和道德是没有必然联系的,“恶法”在得到修正之前仍然有法律效力,社会成员应该尊重和遵守“恶法”,这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保证。

3.保持法律内部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关于法律规范的合法性的论述值得我们借鉴,法律规范要具备合法性,就必须要符合法律秩序的法律渊源,一个法律规范的效力来自更高一级的规范的授权(凯尔森是基本规范,哈特是承认规则),如果低一级的规范和高一级的规范冲突,则低一级的规范是没有效力的,所以在立法中必须要保持法律规范内部的一致性和逻辑性,避免矛盾和冲突。运用分析实证主义的方法有助于我们从立法思想和技术上纠正现今法律粗疏宽泛,不够严密的缺点,为实践提供可资应用的根据,减少法律虚无主义的可乘之机。

4.准确使用法律语言。哈特对法律语言的分析给我们的启示是,法律语言必须准确,简明,易懂,否则在法律实践中难免出现误解,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一部好的法律不仅应正确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须使用准确的法律语言,一份司法文书必须有规范的法律语言,重视法律语言的分析研究是提高立法技术,改善司法实践的重要环节,因此,必须要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准确使用法律语言,确定法律概念和范畴的确切含义,如果有语义混乱,往往会引起争论,“在法学概念,范畴研究以至重大的学术讨论中,在很多意见对立的场合,争论的焦点和原因往往是由于概念,范畴的歧义引起的”[7],如果大家善于运用语义分析方法,准确确定法律概念的含义,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论。

[参 考 文 献]

(1)(2)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71-72.

(3)(德)图·考夫曼.法律哲学(M).刘幸义,等,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15.

(4)(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21-122.

(5)陈金钊.理想与现实之间—论法学流派与法治(J).学习与探索,2000(6):60—61

(6)张明新.“纯粹法学”述评及其对中国当代法治的启示(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1(1):133.

(7)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8.

(责任编辑:金风平)

On the Methodology Characteristics of the Analytic Positivist

Jurisprudence and the Meaning of Reference

ZUO Jun

(Shandong Institute of Light Industry ,Jinan 250100,China)

Abstract: As one of the standing theoretic forms and genres in the Western Law System, The Analytic Positivist Jurisprudence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n study. Its studying ways such as claiming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Fact and the Value and keeping the purities of the methods can provide important meanings of reference in China con temporarily. It can set up the authority of the Law in practice. Its theory of concerning the logic coherence in the internal legal systems has the meaning of reference on building up the self-contained legal system, meanwhile, its precise analyses to the legal language can advise us the precision on using the legal language, trying to avoid the fuzziness and the uncertainty in the legal language using.

Key Words:the Analytic Positivist Jurisprudence,Methodology,Characteristic,Re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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