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号令),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鼓励施工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地的积极性,树立企业形象,不断提高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荣誉证书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颁发。
第三条 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在已申报并竣工的工程中评选。根据申报工程的工期,当年开工并竣工的工程,经检查评分和竣工安全评价都达优良等级的可直接评定为当年的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当年未能竣工的跨年度工程,每年须参加年度评定,至工程竣工时,每年度评定分数经加权平均达优良等级和竣工安全评价均为优良等级的可评为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
第四条 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评选工作,在广州市建设委员会领导下,由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设立“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处、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和广州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等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成员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和广州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等有关人员参加,并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评委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工程安全监督部门、监理单位和有关施工企业推荐,由办公室聘任。
第八条 评审小组严格按标准和规定进行评审,评审人员遵守回避原则,不得参与本人所属区域企业申报工程的评审。
第九条 凡广州地区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规模、条件的在建、扩建或改造工程,均可申报创建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
第十条 创建项目应达到以下规模:
一、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或工程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其它建设项目;
二、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次装修工程;
三、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立交、管线工程;
四、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环卫工程;
五、不具备以上条件,但具有相当规范和良好社会效益的工程。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评为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
一、未办创建申报手续或评委评审时分值达不到规定标准分的工程;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竣工安全评价为优良的工程;
三、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工程。
四、广州地区在建工程发生四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其本年度所有的工程;
五、工程工期内,超过1个(含1个)年度未能被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评为“广州市文明施工优良工地”的工程;
六、被有关管理部门通报处理的工程。
第十二条 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由施工总承包或承建主体工程的施工单位申报。填写申报表一式二份,提供施工报建报批文件(复印件),经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工程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市评选办公室申报,发给创建标志牌,接受社会监督。评选办公室通知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和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列入参评计划进行管理。土建、安装、装修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经申报单位同意可作为工程参建单位。
第十三条 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评审,采取施工全过程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管理部门平时的管理,对基础施工、上部结构施工、装饰施工各阶段均不少于一次评审。安全生产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
行评审,分数达到85分以上,文明施工依据广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检查评分标准进行评审,分数达到85分以上的为优良。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取工程概况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介绍;
二、对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进行检查;
三、查阅工程有关资料;
四、申报单位和参建单位回答评审小组提出的问题。
第十五条 评选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评审,按施工进度进行检查评分,严格评审小组评分分工,城管部门评委负责文明施工和报建手续的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委负责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合法性的检查;工程安全监督部门评委负责安全生产的检查,评审小组实行独立评分,填写评分表并签名。
第十六条 办公室不定期组织评委巡检已申报创建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现场,对发现的问题,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和工程安全监督门市部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每年十二月中旬,办公室综合评审小组历次检查评分的加权平均成绩和安监部门对工程竣工安全评价、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对工地文明施工的评定,向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报告。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名单。
第十八条 获得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授予施工企业、参建单位、监理单
位和项目经理获奖证书,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通报表彰。
第十九条 为鼓励先进,对获奖工程的承建、参建、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建议其上级领导部门给予奖励并宣传表彰。
第二十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发现获奖工程存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问题,由领导小组组织复检确定,报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批准撤消获奖工程称号,收回证书。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公平竞争、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直至撤消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小组成员要秉公办事、行为规范、廉洁自律。对违反者视情节予以批评,撤消参加评选工作的资格,直至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