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198 号文核准,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09年12月22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7.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1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8,839,399.3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1,160,600.66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6日出具的深鹏所验字【2009】223号《验资报告》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顺利实施募集资金项目、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连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以下简称“平安银
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2009年12月16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三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止2009 年12 月16日,建设银行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979.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光大银行专户余额为人民币7,629.2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设计创意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平安银行专户余额为人民币68,441.80 万元,该专户仅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于公司建筑装饰部品部件工厂化生产项目、
金的存储和使用,除非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剑军、曾劲松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后的各方联系人资料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国信证券持续
督导期结束之日(2011年12月31日)起失效。特此公告。
深圳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 年1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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