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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晚期英国的济贫法制度

2024-05-27 来源:小奈知识网
第3O卷第5期 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Vo1.30 No.5 2 0 1 0年9月 Academic Forum of Nandu(Journal of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Sep.2010 中世纪晚期英国的济贫法制度 丁建定 (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湖北武汉430074) 摘要:中世纪晚期,英国严重的流民和贫困问题使得社会处于极度不稳定状态,并引发社会 舆论的高度关注,促使英国政府不得不采取措施加以应对,英国地方政府所采取的济贫措施促使 中央政府济贫法制度的建立。中世纪晚期英国的济贫法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惩罚性政策到惩罚性 政策与救济性政策相结合的转变过程,在其建立过程中地方政府的济贫实践及政策选择具有重 要影响,并体现出货币救济、实物救济与劳动救济相结合,政府救济与慈善救济相结合的特征。 关键词:中世纪晚期;流民与贫民;济贫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K5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320(2010)05—0028—06 使得英国粮食生产下降,直接导致物价上涨。以 一、中世纪晚期英国的社会问题与社会舆论 1451—1475年的物价作为基数100,则1520年的 中世纪晚期,英国社会开始发生重要的变化, 物价指数已经上升到160,1555年上升到170, 尤其是“黑死病”以及圈地运动的出现对英国社 1556年上升到370,1557年上升到409,1596年上 会产生了重要影响。黑死病导致大量英国人口死 升到505,1597年上升到685[3](P14)。物价上涨的 亡,一些农村甚至整村人口不复存在,幸存者也不 同时工资指数却在下降,以1521年的工资指数为 再选择在原有的耕地上从事农业劳动和粮食生 100,则155I—l600年为83。1550--1560年, 产,而是选择四处流浪为生。1517年,伦敦市在 英国工资上升幅度仅是大麦价格上涨幅度的 全城教区逐个进行调查登记,全市共有1000名流 30%,工资上涨低于粮食上涨约50% 。 民。根据史料记载,1569--1572年,英国18个郡 1495年,英国一个工人劳动15周就能挣得全家1 中共有750名流民被逮捕,里克城在1580--1587 年的口粮,1564年,则要用40周,到1593年,1个 年间被捕流民有132人。1596年春,约克郡北来 农业工人终年劳动也不能保证全家人1年 丁区被捕流民约达200人。1594年,伦敦市长约 13粮 ‘艘 。 翰・斯宾塞爵士估计该市有流民1.2万人。l6 英国社会贫富分化加剧。16世纪30年代, 世纪90年代,萨默塞特郡治安法官爱德华・海克 萨福克南部的巴博夫百户区有居民2277人,其中 斯特在呈递枢密大臣塞西尔的报告中说:“闲逛 的1375人不是没有土地就是没有房子;在拥有纳 的士兵和健康的流民人数每个郡都在300—400 税土地的902人中,620人只有1间农舍。16世 人左右。’’ 纪后期,乡村中最贫困的居民占农民总数的1/4 圈地运动对英国社会产生了更加全面深刻的 到1/3,他们一般都没有能力购买维持生存必需 影响。1455~1607年,英国进行圈地调查的24 的足够的食品。英国5%的社会上层控制着全部 个郡中,被圈占土地共516673英亩,占24个被调 财富的40%一50%。。 。 查郡土地面积的2.76%,其中英格兰中部l4个 流民以及贫困导致英国社会不稳。伊丽莎白 郡被圈占土地约386810英亩,占全部被圈占土地 时代的伦敦有20万人口,其中的流民就有5万人 面积的72.7%,占中部14个郡土地面积的 以上。根据被捕流民档案记载,伦敦城流民中有 6.03%,被驱逐农民约5万人 ¨ ’。显然,圈地 偷窃嫌疑者占45%,流浪罪者占16%,被捕原因 运动进一步加剧了流民问题的严重性。圈地运动 不详者占23%,伪造乞食证者占5%,杀人、欺诈 收稿日期:2010一O1—16 作者简介:丁建定(1964一),男,河南省南阳市人,历史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副主任,兼任华中科技大学社会 保障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西方社会保障制度史研究。 2010年第5期 丁建定:中世纪晚期英国的济贫法制度 ・29・ 和不道德者分别占2%和3%,煽动罪和宗教异端 者也占类似比例…。英国学者屈威廉在其《斯图 亚特王朝时代的英国》中写道:“在最初两个都铎 二、中世纪晚期英国地方政府的济贫尝试 面对严重的流民和贫困问题,英国一些地方 王朝国王统治的时代,由于诸多经济、社会与政治 原因,失业盛行且健壮的乞丐是一个很大威胁。 英国就像是一个由混乱的乞丐和流民大军威胁着 的国家。” ¨ 流民与贫困问题必然引起英国社会的关注和 反应。莫尔指出:“佃农从土地上被撵走,为的是 一种确是危害本国的贪食无厌者,可以用一条栅 栏把成千上万亩地圈上。……他们离开啦,离开 他们所熟悉的唯一家乡,却找不到安身的去处。” 莫尔指出,要解决英国流民问题的最好办法是: “给以谋生之道,使任何人不至于冒有始而盗窃 继而被处死的危险。”“用法律规定,凡破坏农庄 和乡村者需亲自加以恢复,或将其转交给愿意加 以恢复并乐于从事建设的人。”“对富有者囤积居 奇的权利以及利用这项权利垄断市场,需加以控 制。”l8】( 拉蒙德在《论英国本土的公共福 利》一书中借4种人之口表达了社会各群体对圈 地运动及其社会后果的不满情绪,庄稼人指出: “因为有了这些圈地,人们确实生活无着,无所事 事。”商人指出:“我们决不富,而是更穷了。”爵士 说:“我们中间仍然住在乡下的人如今一年花200 镑还维持不了那样的宅邸,但十六年前我们用 200马克就可以办到了。”博士指出:“我们的生活 如今不像从前那样充裕了。” ‘丹。。 托马斯・比康也对圈地运动后果加以揭露: “他们为了获得利益是如何把领地与领地、庄园 与庄园、农场与农场、土地与土地、牧场与牧场、房 舍与房舍连成一片,那些有钱的人特别是那些羊 贩子是如何用他们的羊去吞嚼公共牧场,以逼迫 本国臣民,使得贫穷的人家即使养一头牛使其家 人获得一点安慰都不行,假如突然缺少食物,他们 只得忍饥挨饿等待死亡。”。‘。¨ 拉蒂默在1548 年指出:“现在,人们的善心早已无影无踪了。无 人帮助学者,更没有人赈济穷人。”…] 叫哈克鲁 特在1584年致伊丽莎白女王的信中指出:“在这 个国家中有成千上万的闲散人员,他们无法找到 工作,只好或者造反或者成为社会负担,他们常常 沦落到偷窃及其他不好的行为,结果国内所有的 监狱塞满了这样的人,他们在那里或者悲惨地消 耗自己,或者悲惨地吊死。” 培根在1597 年的演讲中也指出:圈地运动是造成大量乞丐和 流浪者的基本原因,他向议会提出两个法案,一个 是“禁止圈地法”,另一个是“防止农村荒芜、拆毁 农舍以及农业衰颓法” ‘ 一 。 政府开始采取措施对贫民提供一定的救济。伦敦 政府的实践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伦敦最初禁止健 康流民乞讨,禁止向无许可证的乞丐施舍,要求流 民带上作为流民标志的“V”字图标,任命专门机 构和官吏负责流民事务,并于1524年率先采取搜 捕流民行动。 为了救济无劳动能力的贫民,伦敦市政当局 派官员为其募集资金。1533年,伦敦市政当局要 求市议员每周派人去为贫民征集捐赠物,在教堂 门前分发给穷人。为了解决救济所需资金问题, 伦敦率先实行强制征税。1547年,市议会决定停 止礼拜日募捐,代之以由市民缴纳相当于1/fl5税 的一半的救济金用于救济贫民。 建立济贫机构是伦敦市政府的另一项救济措 施。1538年,伦敦市政当局向国王提出申请,要 求恢复先前解散的慈善院用于贫民救济,1544 年,国王同意重建圣巴多罗缪慈善院,并许诺每年 捐赠500马克,要求市议会也要捐赠同样数目的 款项,伦敦当局同意为圣巴多罗缪提供100张 床 ](P 。于是,伦敦很快建立各种慈善机构,其 中圣巴多罗缪慈善院和圣托马斯慈善院主要收容 病人及残疾人,克利斯特慈善院主要收容儿童,伯 利恒慈善院专门收容精神病患者,布莱德威尔感 化院则专门收容健康乞丐。1552年,圣巴多罗缪 慈善院的100张床都得到利用,治愈了800人,其 1年的费用约800英镑,国王和自治市赞助666 镑13先令4便士,不足部分由一些慈善捐赠补 足。伦敦市民对圣巴多罗缪慈善院的工作比较满 意,认为“建立慈善院的政策取得很大成功,没有 一个贫民为面包乞食”。同年,伦敦市政府呈递 枢密院的一份报告也指出:“我们首先想从贫穷 的孩子开始,他们应该被庇护起来,给他们衣食, 教育并训练他们,以在其幼年时代能够受到纯洁 的教育并成长起来,也使他们能够长大成人 并拥有对自己和对社会都有益的工作和 生活。’’㈣‘ 英国其他地方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和伦敦相 似,大体上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贫民进行普查,以便为贫民救济提供 依据。.贫民普查最初在考文垂和诺里奇等地展 开,普查项目包括贫民姓名、年龄、职业和家庭成 员等。1570年,诺里奇市政府对穷人的普查结果 显示,该市贫民人数为2300多人,男人504人,女 人831人,儿童1007人,其中的69个贫困家庭约 南都学坛 2010年第5期 299人在调查前l0年间移居本市,占全部贫民人 数的l2.5%,36户约129人来自诺福克以外地 入感化院中的有劳动能力者必须劳动,否则不能 给予食物,夏天工作时间为早上5点到晚上8点, 冬天工作时间从早上7点到晚上6点,中午吃饭 区,129人中的47人来自附近地区,47人来自英 格兰北部的约克郡和兰开郡。诺里奇还对失业或 无劳动能力者进行调查,调查显示,111名失业者 中的42人从事简单体力劳动,除2名老人外,其 他失业者的妻子、子女往往从事一定劳动,另有 26户每周接受1—6便士的救济,约80%的贫民 时间为半小时,祈祷时间为15分钟,妇女和孩子 的工作时间稍短 ‘附 。诺里奇还建立圣吉尔斯 救济院,主要为贫民提供救济,进入救济院的贫民 也必须劳动,只不过劳动时间较之感化院稍短,夏 天从早上6点到晚上7点,冬天从早上8点到下 午4点,妇女和儿童的吃饭时间从上午11点到下 在调查时有工作或者临时工作 ¨ 们’。伊普斯维 奇市于1551年任命2名专门人员对各教区贫民 进行调查。1547年,林肯市开始对乞丐进行调 查,根据情况给能够工作的乞丐安排工作,1551 年,又规定无业年轻人必须跟随尼绒商学徒8—9 年,拒绝者将被驱逐出城,接受者将得到饮食和生 活必需品。值得指出的是,这一时期,英国贫民普 查的目的不是对贫民提供尽可能多的救济,而是 通过普查尽量减少救济人群。例如,1587年,卡 特赖特对沃里克的245名贫民所做的普查,发现 这些贫民中有22名贫民是最近迁入该地者,他们 被直接驱逐出该地而不给予任何救济,在剩下的 223人中,只有127人被认为有资格得到救济,其 余的人不能得到官方提供的任何救济n ”。 其次,实施强制性缴纳济贫税,为贫民救济提 供稳定的财政来源。诺里奇是较早通过强制捐款 救济贫民和流民的城市,济贫税款从每周半个便 士到1先令4便士不等,多数人缴纳额为每周2 便士,所有市议员每周需缴纳1先令。济贫税额 在不同地方也有不同,圣彼得・克拉夫特区有 111人缴纳济贫税,而政府认定的需要救济者只 有21人,圣安德鲁区缴纳济贫税者有54人,而政 府认定的需要救济者只有6人。l574—1575年, 诺里奇每年济贫税收入约530英镑 ¨ ” 。伊普 斯维奇市于1552年规定,节日期间市政官员必须 与所有市民一样捐款以救济贫民,1556年,又任 命8名议员起草济贫计划,研究如何对贫民和无 劳动能力者提供救济,对流民和无业游民予以镇 压。1557年,又规定,任何市民如果拒绝缴纳分 配给他们的济贫税将受到惩罚。1561年,约克郡 就开始强行征收济贫税;剑桥市于1560年发布命 令,增收定居费、诉讼费、申请律师辩护费、出让费 和签约费等,以便增加用于贫民救济的费用。 再次,建立感化院和救济院,对有劳动能力者 提供劳动救济,对无劳动能力者提供生活救济。 1565年,诺里奇的慈善院为收容流浪汉而为官方 所购买,并由官员进行管理,实际上成为感化院, 诺里奇市市长亲自担任感化院院长,4名议员担 任特派员,并任命了感化院执行官和检查员。进 午1点。1569年,伊普斯维奇市建立两座救济 院,为贫困老人和儿童提供救济。1578年,剑桥 市也建立了第一个救济院。 此外,发放乞食证也是各地方政府所采取的 重要救济措施之一。1543年,林肯市开始对那些 获准乞食的人发放乞食标志,1546年,规定任何 人不得对没有佩戴乞食标志者施舍。伊普斯维 奇、格鲁斯特、剑桥、诺里奇和约克都相继采用了 乞丐许可制度。 英国各地方政府针对贫民及流民所采取的上 述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为贫民提供了必要的生活 救济,并对流民产生一定的约束力,与此同时,也 促使英国中央政府采取措施应对贫民和流民问 题,从而推动了英国济贫法制度的出现。 三、中世纪晚期英国济贫法制度的出现 面对趋于严重的流民与贫困问题,中世纪晚 期的英国中央政府不得不采取许多措施加以应 对。1531年,英国议会颁布一项严厉惩罚身体健 全的乞丐的法令,规定凡是老年或者无力劳动的 乞丐未经允许不得行乞,获得许可者不得离开所 在教区前往其他教区行乞,违者关押2昼夜,对无 证乞食者或施以当众处罚,或处以关押3昼夜的 惩罚。凡有劳动能力的乞丐都将被遣送原籍从事 农业劳动,违反者被捆绑到市场,处以赤身露体的 鞭刑。对收留健康乞丐、施舍钱物或者留宿者由 治安法官予以罚款,任何妨碍执法者将处以100 先令的罚款,在贫民救济中玩忽职守的官员也将 受到处罚。市政府或者教区要为每个无劳动能力 的乞丐代缴3先令4便士的罚金,为每个健康的 乞丐代缴6先令8便士的罚金 ¨ 。法令 同时要求市长、法官和其他地方政府官员“应该 努力发现并帮助所有年老的穷人和那些值得尊敬 和救济的人们” 。显然,该法令旨在把身体健 全但不愿寻找工作者和那些确实没有工作能力但 品行端正者加以区别对待。 1535年,英国枢密大臣克伦威尔委托威廉・ 马歇尔起草一项济贫法,马歇尔在提交的法案中 2010年第5期 丁建定:中世纪晚期英国的济贫法制度 ・31・ 提出三个基本原则:即对于那些有劳动能力者特 值得救济的贫民提供救济的同时,对那些不值得 别是流民必须提供工作;行乞是错误的,而无依无 靠者将由社会承担责任;对贫民提供救济的责任 由受到治安法官监督的教区来承担 17] 。次 年,英国颁布《亨利济贫法》,法令规定,市政当局 要慈善地对待乞丐,并用自愿捐献的慈善救济金 予以救济,以便使他们不再被迫公开行乞或流浪, 而对于那些邪恶的乞丐则应强制其劳动。有许可 救济的贫民即所谓的身体健全的贫民则继续实行 强制性劳动,否则将予以惩罚的政策。1563年, 英国政府颁布《工匠条例》,条例列举出30个职 业,规定这些职业范围内的劳动契约必须签订至 少1年,每个未婚者或3O岁以下者只要无生活来 源,且在过去3年中在上述任何职业中曾经就业, 如果他目前处于失业状态,都必须根据治安法官 证的乞丐可以得到救济,麻风病人和重病人可以 确定的工资标准,受雇于其中任何职业的任何雇 留在原地接受救济,游动僧侣可以继续乞讨,劳役 期满的仆人有证明者在1个月内可以行乞。地方 政府可用公共基金为“身体健全、能够从事工作 者”提供工作,地方政府有权要求5—14岁的乞 丐做学徒。地方官员有义务分发教会收集的自愿 捐献物资,用来救济穷人、残疾人、病人和老年人。 救济金应由公共基金组织负责发放。法令禁止随 意对穷人进行施舍 。显然,1536年法令已 不仅仅是一项对贫民的惩罚性法令,它也是一项 救济性法令,是一项从纯粹惩罚性法令向惩罚性 与救济性相结合过渡的法令。英国历史学家埃尔 顿对该法评价道:“1536年的法令包含了后来的 济贫法所基于其上的基本思想,尤其是该法仍然 使教区负责收集救济金、雇佣合适的人和对贫困 者进行救济。尽管该法是那样的不具现实性,它 却是都铎王朝时期那项重要的立法——伊丽莎白 济贫法的真正开始。”【”]‘n 为了解决对值得救济的贫民进行救济所需要 的稳定的财政来源,l6世纪中期开始,英国政府 开始通过法律,要求有财产和收人的家庭必须捐 款,政府有责任提供必需的原料,以便贫民能够从 事生产劳动,地方政府在必要情况下有权利征收 济贫税,从而迈出走向依靠济贫税解决贫民救济 问题的重要一步。1552年,英国政府颁布法令, 规定各地政府应该每周确定2名施舍收集人,并 对穷人与捐助者予以登记,每户居民必须每周根 据其财产和收人状况捐钱以便对贫民实施救济, 拒绝捐款者将由教区执事予以劝告,对教区执事 的劝告置之不理者将上报主教。1555年的济贫 法规定,以教区为中心,由枢密院发出劝募书,向 有能力负担济贫费用者募捐济贫费用,如有能力 负担而不愿捐钱者则由牧师或僧侣前去劝诫。 1562年,英国颁布法令,规定人们自愿缴纳济贫 税,经多次劝说无效后,将采取强制缴纳的手段。 可见,英国贫民救济的财政来源经历一个由以自 愿缴纳救贫捐为主,到以劝说居民缴纳救贫捐为 主,最后发展到劝说和强制缴纳相结合的过程。 英国政府在试图通过建立必要的救济制度对 主 19]。1572年,英国议会颁布一项法令,规定凡 年龄在14周岁以上的流民均要施以鞭刑,并用圆 周1英寸的灼铁烙穿耳朵软骨,有主人者需为主 人服劳役1年,第二次流浪、乞食被捕者将判处死 刑,除非有人愿意收留其服役2年,第三次被捕将 无可赦免地被处死。法令对贫穷移民按流民处 罚,运送他们来的人要被罚款,一个移民罚款20 先令。法令还规定:“应该制定合适的自定赋税, 规定不论城市、城镇或是乡村居住者,每个公民都 要缴纳为了济贫而专门设立的基金。”法令认为 应该设立教区贫民救济委员会,专门负责为贫民 提供救济,救济对象包括贫民、老人和无劳动能力 者,并为身体健全的无业者提供工作。济贫税款 的缴纳由经市长和治安法官任命的征税员和管理 员负责,拒绝担任济贫税征收员者将处以监 禁 z 。可见,该法确认了政府为实施各种救济而 征税的权力,从而为英国政府建立起社会救济制 度奠定财政基础。 此后,英国政府又颁布一系列法令,旨在对贫 民提供有效救济。1576年的法令规定,每个自治 市或特许市都应向贫困的失业者提供原材料,以 便他们能够从事劳动,治安法官也有权使用公款 购买成批的原料提供给贫民,其目的是:“让有希 望的年轻人习惯劳动,并在劳动中成长,而不是游 手好闲……并使其他愿意或需要工作的人也有工 作可做。”[2I] 治安法官有责任为那些不愿意劳 动者建立感化院。该法令使得贫民习艺所在各地 开始出现,英国对贫民的救济开始出现新的特点, 这就是对失去劳动能力者即所谓的值得救济者提 供由济贫税承担的救济,而对身体健全的失业者 即所谓的不值得救济者提供由政府承担成本的劳 动救济,英国著名济贫法制度史专家斯莱克对此 指出:“英国对欧洲福利政策的首要贡献不是征 收全国性济贫税,而是贫民习艺所。” ” 1597--1598年,英国又颁布一系列法令,其 中主要的有《济贫法》、《无赖、流民和健壮乞丐惩 治法》以及《防止品行不端的流民成为士兵与海 员法》,这些法令规定,贫民救济工作主要由教区 ・32・ 南都学坛 2010年第5期 执事和济贫管理员负责,济贫管理员由治安法官 于每年复活节任命,济贫管理员拥有采取以下措 施的权利:安置贫困家庭的子女劳动或者作为学 徒;为失业的成年人提供原料以便其从事工作;对 老人、盲人和无劳动能力者提供救济;建立慈善 院,其所需资金向居民及土地所有者征收等。法 相应数额的济贫税。法令要求为贫困的儿童提供 学徒机会并为贫民提供住所 ¨ 。伊丽莎白 济贫法是对以往英国政府所颁布实施的各种济贫 法的总结和发展,它标志着英国济贫法制度的出 现,并开始了英国历史上持续近250年的所谓旧 济贫法制度时代。 四、中世纪晚期英国济贫法制度的特点 令要求富裕教区对贫穷教区提供帮助;规定乞丐 只能在本教区行乞,否则将被定为流民;将从教区 征收税款用于救济慈善院里的穷人;治安法官有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中世纪晚期英国的 权建立感化院;对流民施以鞭刑,并投入监狱或者 送进感化院;健康的成年人必须劳动,无劳动能力 者将送进救济院;对其他人造成威胁的流民将被 驱逐,再返回并被逮捕者将处以死刑¨¨ ”。 1597--1598年的济贫法具有重要意义,史密斯认 为,1597年的法令“是对以前的各种济贫法的整 理和发展,该法令直到l9世纪早期一直是英国济 贫法体制的基础”。威廉姆斯也认为:“1597— 1598年的法令的形成经历了40年,在以后的300 年中它的基本原则一直保留下来,1601年进行了 一些改革,但是,伟大的伊丽莎白济贫法完成和出 现的实际时间是1597--1598年。”…]‘ 正是在上述一系列立法的基础上,1601年, 英国颁布了世界历史上著名的《伊丽莎白济贫 法》。该法的主要内容是对贫民救济的管理作出 了明确的规定:每个教区设立济贫监督官,济贫监 督官在治安法官的认可下执行命令,对所有父母 无力照看或抚养的孩子、所有未婚或已婚但无收 入或者无力供养自己的人以及没有职业无力谋生 的人提供照顾;在合适的情况下,通过向该教区的 居民、牧师、土地占有者、房屋所有者、机构、煤矿 主征税或出售灌丛等途径,筹集资金用来救济瘸 子、体弱多病的人、老人、盲人、贫民以及没能力工 作的人,同时筹集亚麻、羊毛、铁等物品以安置穷 人工作;当治安法官获知任何教区内的居民没有 能为济贫基金征集足额的资金,可以在他自己认 为合理的情况下对其他教区或在该教区1O0米内 征税,并将税款交给贫穷教区的济贫监督官;如通 过这种途径所征集的济贫基金仍未能满足该教区 的救济所需,治安法官有权提出在他们管辖的范 围内或向所在郡的其他任何教区征收济贫税。所 有教区的济贫税额最高不得超过6便士,也不得 低于1/2便士,平均每个教区所征收的济贫税额 将不超过2便士。所有贫民、老人、盲人、瘸子、体 弱多病者或其他没能力工作的贫民的父亲与祖 父、母亲与祖母,如有一定生活能力,同样需要缴 纳济贫税以便救济这些贫民,任何人拒绝或无视 济贫税,当地治安法官有权将其监禁,直到其缴纳 济贫法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首先,中世纪晚期,英国济贫法制度的出现经 历一个从惩罚性政策到惩罚性政策与救济性政策 相结合的转变过程。14—15世纪,英国政府对待 贫民的态度及其所采取的政策过于简单化,那就 是视贫民为流民,认流民为罪人,因此,所采取的 政策主要是各种惩罚性的条例。16世纪开始,英 国针对贫民的态度开始发生变化,不再简单地把 贫民视为流民,而是将其加以区分,针对不同的人 群予以区分对待,将老年、残疾贫民及孤儿等视为 值得救济者,由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教区征收济贫 税对其提供必要的救济;将身体健全的流民视为 不值得救济者,采取强制劳动或者予以重罚的办 法,强迫其通过自己的劳动为生;将勤勉的失业者 视为品行端正者,采取由教区通过济贫税提供原 材料,为其提供就业机会的工作性救济;对贫困儿 童采取学徒制度,强制性要求达到一定年龄的儿 童必须做学徒。显然,l6世纪英国的济贫法制度 已经从单纯的惩罚性政策转变为一种救济与惩罚 相结合的政策,英国最初的济贫法制度开始具有 社会保障政策的属性。 其次,中世纪晚期英国济贫法制度的建立和 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的济贫实践及政策选择具 有重要的历史地位。早在中央政府的济贫法制度 出现以前,英国各地政府已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 一系列富有建设性的济贫实践和政策选择,这些 探索涉及行乞资格认证、建立济贫院、征收济贫 税、进行贫民普查、建立感化院等,地方政府在这 些方面尝试,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各地的社会 问题,更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央政府制定统一的济 贫法提供了经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许多英国 学者都认为,早期英国济贫法制度发展史上,各地 政府尤其是自治市政府的济贫实践具有十分重要 的地位和作用,英国著名社会经济史学家利普森 就曾经明确指出:“从本质上讲,伊丽莎白济贫法 无非就是将各自治市政府所确立的济贫原则推向 全国,该法的重要性不在于其所创造的济贫组织 系统,而在于它将自治市当局现存的济贫组织系 2010年第5期 丁建定:中世纪晚期英国的济贫法制度 ・33・ 统推广到广大的农村地区。” ¨ 后者则采取进入感化院强制性劳动的办法。此 再次,中世纪晚期英国的济贫法制度体现出 外,中世纪晚期英国济贫法制度还具有政府救济 货币救济、实物救济与劳动救济相结合,政府救济 与慈善救济相结合的特点,实际上,在政府的济贫 与慈善救济相结合的特点。中世纪晚期英国的济 法制度出现以前,社会慈善救济始终发挥着重要 贫法制度建立在对贫民进行区分的基础上,针对 的社会救济功能,英国不仅存在分散的个人慈善 没有劳动能力者提供济贫救济金,同时也提供相 救济,还存在如行会等有组织的慈善救济,教会所 关的实物救济如食品、衣物、燃料等,针对有劳动 提供的慈善救济更是具有重要影响,这些慈善救 能力者主要采取劳动救济的方式,而且在勤勉的 济成为英国政府官方救济的必要补充。中世纪晚 失业者与懒惰的乞丐之间又分别采取不同的办 期英国济贫法制度的这一特点曾在此后的英国社 法,对前者采取由教区提供原料的工作性救济,对 会政策史上具有长期的、重要的影响。 [参 考 文 献] [1]尹虹.16世纪和17世纪前期英国的流民问题[J].世 [14]A.L.Beier.The Problem of the poor in Tudor and Ear— 界历史,2001,(4). ly Stuart England[M].London,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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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ology Department,Huazhong On Poor Law in Britain in the Late Middle Age DING Jian・ding ‘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Wuhan Hubei 430074,China) Abstract:In the late Middle Age,vagrants and poverty in Britain posed a serious problem which put the whole society to an extremely unstable condition,thus attracting great attention from the public.British government was forced to take steps to solve the problem.The relief measures taken by the local governments prompted the establishment of Poor Law in the central government.At that time Poor Law in Britain underwent a change from a punitive policy to a combination of punitive and relief policy.In the process,relief practice and choice of policy by the local governments were of great significance,which characterized a combination of monetary relief,material relief and laboring relief,and a combination of government relief and charity relief. Key words:the late Middle Age;vagrants and the poor;Poor Law [责任编辑:岳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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