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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水电管理制度

2023-11-16 来源:小奈知识网


学校水电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供水供电工作的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好学校的水电资源,保证教学,生活的正常进行,结合我校用水用电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务处为学校水电管理部门,做好全校水电规划的运行、管理、抄表等工作及协助学校其他部门,做好全校水电规划,水电设施的新建、改建、维修等工作。

第三条:凡使用学校水电的教职工所用水电一律实行装表计量,并按国家和学校公布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四条:学校对教学楼(已装表计量的),学生公寓楼的用电、用水实行定量管理,超出定量的实行收费。

第五条:全体师生必须遵守水电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良好的用水用电秩序。

第二章 用水用电的管理

第六条:学校新建项目必须同时考虑相应的水电增容及配套设施建设,并纳入项目经费预算。新建水电配套设施项目需符合水电建设规划要求。如有变化必须进行充分的论证。新建水电配套设施项目开工前,总务处需参与图纸会审并同意施工方案后方可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基建办需向总务处提交一套水电竣工图存档备案。新建水电配套设施在保修期间由基建办负责管理维修,保修期满并验收合格后交总务处管理。

第七条:校内改造项目在保证负荷分配平衡,确保供电系统稳定的前提下,凡需要更改水电线路、设施的必须事先将设计图交校长审批后方能施工。

第八条:在校内从事经营的新增用户,必须到总务处申报,并与总务处相关协议后方能使用水电,按表计量,每月按时到财务处交纳水电费。

第九条:为进一步加强水电管理,保证学校水电设施安全,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乱接或更改供电线路,不得擅自开头接水、接电。

第十条:总务处应认真抓好对全校供水供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水电管理制度,建立巡视制度,确保安全用水、供电,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教职工宿舍一律使用电表、水表计量。由总务处派人按月抄表计费。抄表人员工作应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一视同仁。若与用户在计量表的准确性上发生疑义时,由总务处派人将表拆下,送往有关部门校验。若属正常则校验的一切费用由用户承担;若确有问题,校验费用由负责并及时更换,且酌减用户当月水电费。电费按国家生活用电0.55元/度,水费按照井水1元/吨,市政自来水2.6元/吨。所用水电费由财务处在每月工资中扣除。所装电线、水管、电表、水表如需调整,必须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电表、水表发生故障一律由总务处派人检查,不得私自检查检修。

第十二条:为了保证学生的正常用水、用电,每个学生用水:每个教室用电给一定的基数,在规定基数范围内免费,超过基数则实行按表收费。井水1元/吨,市政自来水2.6元/吨电费0.78元/度。

1、学生公寓用水

10月1日——4月30日冬季作息时间内每人每月用水1.2吨

5月1日——9月30日夏季作息时间内每人每月用水1.5吨 2、教室用电

10月1日——4月30日冬季作息时间内每月每室用电40度 5月1日——9月30日夏季作息时间内每月每室用电50度 第十三条:办公室、学生公寓、公共区域水电管理 办公室均由该职能部门负责水电管理,所用费用在该部门的办公经费中扣除。责任由该部门负责人落实。

1、学生公寓及校园路灯按学校作息时间同意开关,由值班门卫、电工、宿管员严格执行,保证按时供电,并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水电监督管理。

2、食堂水电管理由食堂班长负责考核。

3、公共厕所、洗碗池的水电由总务处清洁工、水电工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基建项目施工,若需接学校电源时,开工前由施工队到总务处办理用电用水申请,报校长批准后,方可用水用电,

并交纳押金。总务处按其使用负荷要求施工队装表计量。施工队每月必须按时到学校财务处交纳水电费。施工完毕,结清余额,退还押金。

第三章 违章与处理

第十五条:有下列违章之一者,总务处除按最大用量计算水电费外,有权停止供水供电并通报全校。

1、凡违反学校用水用电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2、凡在校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用户,不按规定办理用水用电手续或不按时交纳水电费超过一月者。

3、采取各种手段窃水、窃电的。

第十六条:私自拆卸,拆封水电表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致使水电表不能正常运转的均视为窃水、窃电行为。窃用水电量按下列方法计算确定;

1、在学校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的,所窃水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水、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所标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饿时间计算确定;所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

3、窃用水、电时间无法查明的其窃用时间至少以180天计算,对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

算。

第十七条:窃用学校水电者,除按上述规定补交水电费外,还应承担补交水电费三倍的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因违章用水电或窃水窃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章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章者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九条、学生公寓每节约1吨水,学校以1元/吨奖励到各寝室;教学楼教室每节约1度电,学校以0.70元/度奖励到班,作为班费开支,节约费用。由班主任到财务处统一领取。

第二十条、全校师生均有权监督水电用户遵守学校水电管理的规章制度,对检举、查获窃水、窃电或违章用水用电的有关人员学校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学生用水、用电超出部分每月初由总务处核定到各个寝室,各个教室。由班主任落实到每个学生,负责收齐相关费用交财务处。

第二十二条、各科室人员要提高节约用水用电意识,做到人走灯关、风扇停、关水龙头,否则若发现一次扣除该科室办公经费10元,及科室负责人5元。

第二十三条:总务处收到报告或发现供电、供水设施故障应立即派人修复;若无故拖延,造成浪费或工作损失,酌情扣发当

月绩效工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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