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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检验规定

2024-06-27 来源:小奈知识网
进料检验规定

1. 1.1.

总则 制定目的

本公司为管制采购物料、委外加工物料品质,使其符合设计规格及允收品质水准,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采购物料、委外加工物料或本公司自制之零部件均适用本规定。

1.3. 权责单位

1) 品管部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 总经理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

检验规定

2.1. 抽样计划

依据GB2828(等同MIL-STD-105D)单次抽样计划。

2.2. 品质特性

品质特性分为一般特性与特殊特性。

2.2.1. 一般特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一般特性: 1) 检验工作容易者,如外观特性。

2) 品质特性对产品品质有直接而重要之影响者,如电气性能。 3) 品质特性变异大者。

2.2.2. 特殊特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特殊特性: 1) 检验工作复杂、费时,或费用高者。 2) 品质特性可由其他特性之检验参考判断者。

3) 品质特性变异小者。 4) 破坏性之试验。

2.3.

检验水准

1) 一般特性采用GB2828正常单次抽样一般II级水准。 2) 特殊特性采用GB2828正常单次抽样特殊S-2水准。

2.4.

缺陷等级

抽样检验中发现之不符合品质标准之瑕疵,称为缺陷,其等级有下列三种: 1) 致命缺陷(CR)

能或可能危害制品的使用者、携带者的生命或财产安全之缺陷,称为致命缺陷,又称为严重缺陷,用CR表示。 2) 主要缺陷(MA)

不能达成制品的使用目的之缺陷,称为主要缺陷,或重缺陷,用MA表示。 3) 次要缺陷(MI)

并不影响制品使用目的之缺陷,称为次要缺陷,或轻微缺陷,用MI表示。

2.5. 允收水准(AQL)

2.5.1. AQL定义

AQL即Acceptable Quality Level,是可以接收的品质不良比率的上限,也称为允许接收品质水准,简称允收水准。

2.5.2. 允收水准

本公司对进料检验时各缺陷等级之进料允收水准为: 1) CR缺陷,AQL=0。

2) MA缺陷,AQL=1.0%。 3) MI缺陷,AQL=2.5%。

进料允收水准应严于或等同于客户对成品的允收水准,因此,如客户对成品的允收水准严于上述标准时,应以客户为依据。

2.6. 检验依据

2.6.1. 电气零件

依据下列一项或多项: 1) 零件规格书。 2) 零件确认报告书。

3) 有关检验规范。 4) 国际、国家标准。 5) 比照认可样品。

2.6.2. 外观、结构及包装材料

依据下列一项或多项: 1) 技术图纸。

2) 零件确认报告书。 3) 有关检验规范。 4) 国际、国家标准。

5) 比照认可样品。

3.

作业规定

3.1. 作业程序

1) 供应商交送物料,经仓管人员点收,核对物料、规格、数量相符后,予以签

收,再交进料品管单位(IQC)验收。

2) 品管人员依抽样计划,予以检验判定,并将其检验记录填于《进货检验记录

表》。

3) 品管人员判定合格(允收)时,须在物料外包装之适当位置贴着接收标签,

并加注检验时间及签名,由仓管人员与供应商办量入库手续。

4) 品管人员判定不合格(拒收)之物料,须填写《不合格通知单》,交品管主管

审核裁定。

5) 品管主管核准之不合格(拒收)物料,由品管人员将《不合格通知单》一联

通过采购通知供应商处理退货及改善事宜,并在物料外包装上,贴着不合格标签并签名。

6) 品管单位判定不合格之物料,遇下列状况可由供应商或采购向品管部提出予

以特殊审核或提出特采申请:

A) 供应商或采购人员认定判定有误时。

B) 该项物料生产急需使用时。

C) 该项缺陷对后续加工、生产影响甚微时。 D) 其他特殊状况时。

7) 品管部对供应商或采购之要求进行复核,可以做出如下判定:

A) 由品管单位重新抽检。

B) 指定某单位执行全数检验予以筛选。 C) 放宽标准特准使用。 D) 经加工后使用。

E) 维持不合格判定。

8) 上款规定之(C)、(D)判定属特采(让步接收)范畴,视同合格产品办理入

库,由品管部贴着标示并作后续跟踪。

9) 供应商对判定不合格之物料,须于限期内,配合本公司之需求予以必要之处

理后,再次送请品管部重新验收。

10) 进料品管(IQC)应对每批物料检验之记录予以保存,并作为对供应商评鉴之

考核依据。

3.2.

无法检验之物料

本公司无法检验之物料成分以及部分物料特性,品管部可作如下处理:

1) 由供应商提供出厂检验记录或品质保证书,本公司视同合格物料接收。 2) 由本公司委托外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或依双方约定分摊。 3) 视同合格物料接收,所导致之任何损失或影响由供应商承担。

3.3. 其他规定

1) IQC应每日、每周、每月汇总进料检验记录做成日报、周报、月报。

2) IQC日报、周报、月报除品管部了解、自存外,应送采购部了解,必要时呈

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了解。

3) 本公司自制之零部件参照上述检验规定进行必要之验收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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