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费按以下标准计付:
原土地用途(类别) 水田、菜地、鱼塘 耕地 其他耕地 果园 (或其他经济林地) 原属耕地 非经济林地 水面、滩涂(养殖生产用) 盐田 其他未利用土地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8倍 水田补偿的60%~70% 同类耕地补偿标准 水田补偿的40% 水田补偿的60%~70% 水田补偿的50% 水田补偿的15% 计付标准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 备 注 果园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计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 农作物 养殖设施(人工营建) 苗种 房屋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幼林 用材林 林 木 (果树、 竹 林) 果树 计付标准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倍 重置价格 工本费的60% 重置价格 重置价格 造林工本费的2倍 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备 注 结合新旧程度 结合新旧程度 结合新旧程度 水 产 中龄林 40%~60% 其亩材积产值的30% 产值的2倍 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2~7倍 工本费的2倍 产值的4~7倍 用材林的4~7倍 用材林的40%~60% 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 按用材林的同类林木标准 砍伐后均归原所有者所有 成熟林 竹林 果树和其他经济林 未产果 已产果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薪炭林 违法建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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