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
苏环办〔2010〕227号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简化办理程序,决定对由我厅审批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办理程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程序
(一)初次申请
将原程序中由我厅直接受理相关企业的申请材料,在审核过程中再由省厅分别征求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辖市环保局和县(市、区)环保局意见,调整为:
1、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初审;
2、县(市、区)环保局初审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报省辖市环保局预审;
3、省辖市环保局预审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报我厅审批。
(二)变更申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所持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许可证:
1、单位名称变更;
2、法定代表人变更;
3、注册住所变更,但不改变经营设施地点;
4、在环评批复的危险废物经营类别和数量范围内调整类别或数量;
5、其它许可条件变更。
申请变更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初审同意后,报省辖市环保局预审,省辖市环保局预审同意后,报我厅审批。
(三)换证申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持有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于许可证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换领许可证。申请换领许可证由申请单位将换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初审同意后,报省辖市环保局预审,省辖市环保局预审同意后,报我厅审批。
(四)重新申领
持证单位改、扩、迁建,因工艺或主体设施改变而变更经营方式、增加经营数量或变更经营危险废物种类的,按照初次申领程序重新领证。
二、申领材料
(一)初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除需提交我厅《关于实施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控〔2004〕64号)要求的申领材料外,还需填写《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预审表》(见附件1),并由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和省辖市环保局分别在该表上签署初、预审意见。
(二)变更许可证需提交《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领、变更预审表》(见附件2)和以下变更申请材料:
1、《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3、在环评批复范围内调整类别或数量以及其它许可条件变更,还需提供相应的包装、贮存、处置利用设施、设备的清单、照片等材料;
4、许可证原件。
(三)换领需提交《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领、变更预审表》和以下换证材料:
1、《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许可证有效期内工作总结;
4、许可证原件;
5、经营期间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附监测报告,焚烧企业需提供二恶英监测报告、热灼减率检测报告)或“三同时”验收材料;
6、转移联单(5份以上,不足5份的需全部提交)
7、经营情况月度汇总表。
换证时有变更事项的,应在换证材料的基础上增加本条第(二)项中第2、第3种资料。
(四)申请单位需提交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和省辖市环保局分别签署初审意见和预审意见并盖章的《预审表》及其它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文档格式的电子文件光盘一份。我厅受理单位为省固废管理中心。
三、预审和监管要求
(一)省辖市环保局和县(市、区)环保局在预、初审过程中要对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规定的条件从严审查。环评和环保“三同时”手续不全的单位不得上报,在试生产阶段申领许可证的,应提交试生产批准文件。
(二)省辖市环保局或者县(市、区)环保局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持证单位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现场检查,并填写《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现场检查记录》(见附件3),我厅不定期对持证单位组织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每年年底前将对本辖区内持证单位现场检查情况报送省固废管
理中心,作为审核持证单位换证申请或变更申请的依据之一。
本《通知》未涉事项,仍按照我厅《关于实施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控〔2004〕64号)执行,本《通知》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预审表
2. 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领、变更预审表
3.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现场检查记录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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