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未成年人早婚早育现象的调查与研究
曹颖 法学院 法0809 学号 08040009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可在当下我市的某些乡村,早婚现象却普遍存在,结婚出现低龄化,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早婚如同瘟疫,正在农村蔓延。这不是危言耸听。
早婚的典型表现及特点
这次暑假回家耳闻目睹了一些早婚案例。在与村干部、村民的交谈中得知,近几年来结婚的青年多数达不到法定年龄。据他们反映,这种现象不是某个村的特例,而是当下农村的普遍现象。通过分析梳理,可以把早婚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已经成年但彼此都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未满二十二周岁、女未满二十周岁。
另一类是未成年即未满十八周岁就结婚。更有甚者,十五六岁便已完婚。由此便出现了“少年夫妻”和“少父少母”这一奇怪的现象。
深入考察后你会发现,这些“少年夫妻”和“少父少母”现象的出现大都带有一些共性的特征:无视《婚姻法》的存在。可在这儿,与其说是“无视”还不如说是“法盲”或许更为准确。这是其一。其二:结婚不但达不到法定年龄,且低龄化趋势愈演愈烈;三是具有普遍性,它不是发生在某个家庭的个案,也不是发生在某个地方的特例,而是很多农村地区存在的普遍现象,且早婚者大都文化素质偏低,尤其是贫困山区。
早婚的原因
早婚的原因多种多样。经了解,大致有以下几种:
其一,“早成就早好。”不少农村父母认为,先成家后立业是中华文化的传统,早点让孩子成家,就能早些让他们挑起生活的重担,让他们知道生活的不易,对他们是一种磨炼。
其二,卸担子的心理。在农村,还有一种“头清脚清”的说法,即作为一个人,只有上送走了父母、下成就了子女(让子女完婚),才算完成人生的任务。在他们看来,为孩子成了家,就完成了自己的一项任务,卸下了肩上的一副担子。
其三,避免出丑。有的父母看到自己的子女在恋爱,生怕他们未婚先孕,在乡亲们面前出丑,就急忙为他们举行婚礼,以此来避免未婚先孕的发生。
其四,找对象难。有的父母认为,给孩子找到合适的对象不容易,只要有了满意的对象,挑个黄道吉日就为他们办理婚事。
其五,完成祖辈的心愿。这样的情况可谓比比皆是:孩子的父母已不在人世,祖父母虽然在世但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担心有生之年看不到孙子孙女成家。为了了却老人的心愿,男女双方尽管尚未成年,却早早的就把结婚的日子定了下来。
早婚的原因五花八门,不一而足,以上列举的只是比较有代表性的几种。事实上,某一起早婚的产生,通常不是某个单一原因所导致,而是几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实这些所谓的原因都只是表象,导致早婚泛滥的真正原因可以从当事人、社会、政府三个方面
来认识:
当事人即早婚者素质低下、愚昧无知是内在的根本原因。具体表现在:一是法律意识淡漠。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办了酒席,就得到了乡亲的认可,至于是否达到法定年龄且进行婚姻登记无所谓。二是文化素质低。早婚者多为小学初中学历,早婚现象也多发生在文化素质低的人群。
社会的愚昧是重要的外在原因。有些不良乡土习俗根深蒂固,习俗取代法律的现象屡屡发生。早婚现象的普遍存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得到了所处社会环境的容许。如果外在环境对这种现象嗤之以鼻,早婚就不会象现在这样泛滥。
政府监管缺失使早婚的产生失去了防控机制。法律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政府对法律的推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婚姻法》也不例外。但在现实生活中,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是依申请行为,即有申请才办理。基于此,早婚者就采用先结婚,等年龄达到再行登记,有的干脆就不登记。如此,《婚姻法》对于早婚者便形同虚设,《婚姻法》的推行效果也就大打折扣了。
早婚的危害:
早婚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无论从法律、社会、家庭、人口、个人等哪个方面来考量,早婚都存在毋庸置疑的消极作用,有百害而无一利。
从法律上看,由于早婚者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办理婚姻登记就结婚,致使《婚姻法》得不到切实的遵守,使该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遭遇挑战。往小里说,是冲击了人们对《婚姻法》的敬畏感,增大了贯彻执行该法的阻力和难度;往大了说,会淡化人们的法制意识,
阻碍社会的法治进程。
从社会的角度看,早婚现象当属低俗之风,有违文明社会之主流。况且,“乡风文明”是时下正在轰轰烈烈开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五大要求之一,而早婚现象却与这种要求背道而驰,格格不入。
从家庭的角度看,由于早婚得不到法律保护,导致所形成的婚姻和家庭缺乏稳定性,因而一旦发生矛盾和冲突,往往造成婚姻破裂、家庭解体、妻离子散的困境。这种状况有时甚至会成为某些犯罪的诱发因素。
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角度看,早婚意味着早育,早育即为非法生育。这既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造成威胁,同时也带来社会抚养成本的提前支付。如果早婚现象长期泛滥,甚至会导致区域性人口素质的退化。
从个人的角度看,早婚者尤其是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完全,社会阅历肤浅,不谙世事,在缺乏足够心理准备的情况下早早成婚,可能对他们生理、心理造成损伤,甚至会过早吞咽生活的苦果。
早婚的治理
首先,我们要引起思想上的重视。农村女孩早婚(孕)现象违反了相关的法 律规定;并且严重危害了农村女孩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从长远来说,女孩是明天母亲,她们的健康和幸福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下一代的健康和幸福,是关系到民族和未来的大事。而从“以人为本”角度,以保护女孩的合法权益态度出发,我们——全社会就更应该重视这个现象。
对于具体的安排,我有提出以下设想:
一、加强政府经管,堵塞管理漏洞,消除管理盲点。治理早婚现象,政府责无旁贷,且关键在政府。一是选择年头岁尾的结婚高峰期,在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山区,广泛深入宣传《婚姻法》,重点强调婚姻登记的重要性、履行结婚年龄义务的必要性、坚决反对早婚。让广大村民树立依法结婚光荣、违法结婚可耻的理念。二是开展专项治理。采用劝导与惩戒相结合的办法,在劝导无效的前提下,对当事者实施严惩,包括经济处罚和其他强制措施,让违法者付出高昂代价,以儆效尤。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必须有法可据。三是定期进行执法检查,梳理排查违法苗头。四是建立灵敏顺畅的信息通道,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做到心中有数。以上几项工作的开展,应以乡级政府为主体,以村民委员会为依托。
二、以村民委员会为主体,持之以恒地开展乡风文明建设。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处在最基层,最了解广大村民的所思所想,治理早婚现象,应该突出它们的地位和作用。一是依法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村规民约,把禁止早婚作为条款写入其中,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施行,并要求切实遵守,如有违约,就要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充分发挥村委会的阵地作用,利用会议、广播、入户等形式,经常性地开展移风易俗宣传,倡导与时代要求合拍的文明新风,旗帜鲜明地反对早婚。三是实行村委会负责制,把是否存在早婚问题纳入乡政府对村委会的年度考核指标体系,甚至实行一票否决制。这些措施能否有效施行,关键取决于村干部能否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三、建议国家立法部门整合《婚姻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按照现行的行政司法体系,民政部门负责婚姻登记,计生部门负责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可谓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分属两张皮,互不相干。其实,婚姻通常就意味着生育,生育就会产生人口。如果将“两法”合并,政府开展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工作可能会更高效,对治理结婚乱象、贯彻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可能会产生更加积极的影响。
四、切实发展乡村基础教育事业,大幅度提高农村人口文化思想素质。国家应创造条件尽快普及十二年制免费义务教育,让广大农村孩子有机会接受比现在更长时间的教育。人的素质提高了,早婚等愚昧现象自然就会减少,直至消亡。这是治本之策,长效之策。
总之,早婚现象原因复杂、危害甚广,此风不可长,此情不可谅。希望有关部门和全社会都来关注此事,形成合力,逐步进行治理,最终实现根治。
开设特别针对农村打工女孩的“情感热线”,让她们有管道可以表达自己的生活或者感情上的困惑,并在需要到时候获得相应的帮助。这种社会支持更多是提供情感上的帮助,让身在异地农村女孩减少孤独和感情的空缺。这一方面可能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志愿者参与。
需要发挥团组织或其它青年组织的作用 ,把在外地打工的农村女孩(包括青年)组织起来,运用集体力量,互相提供情感和生活上的支持。同时,应该通过这些组织开展丰富有效的活动,丰富打工女孩的业余生活。
组织志愿者到农村女孩工作的工厂去对她们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我们可以看出的是,农村女孩早婚其实也暴露出了农村女孩法律知识的缺乏或者说对法律的漠视。她们大多不知道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或是知道却不以为意。同时,她们还需要一定的青春期性知识教育。让她们可以正确的处理青年期的一些生理和情感问题。再类似于避孕等方面的一些知识和措施也会让她们尽最大可能的保护自己,不受到更大的伤害。
针对农村女孩早婚(孕)后可能遇到的身心健康或其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社会提供相应的法律和医疗支持。
同时,应该在农村加强宣传,进一步普及我们婚姻法相关规定和计划生育政策。由于农村人口的经常大量的流动,使得我们计划生育政策和婚姻法的执行面临了更大困难。使得法律对农村女孩早婚(孕)现象的控制力进一步减弱。因此,必须加强这些法律和政策的宣传。
同时,应该让父母与在外打工的子女(包括农村女孩)经常的沟通和交流,经常了解子女的行动和思想,并对其进行教导。但考虑到大多数农村女孩父母的素质不是很高,而且存在沟通不方便的物质困难,这条建议估计在实践时会遇到一定困难。
参考数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资料来源: www.people.com.cn 2. 《社会学概论》,风笑天,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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