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误工期解除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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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延误的合同规定及要求
一、工程延误的合同规定及要求
工程延误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工作实际完成日期迟于计划规定的完成日期,从而可能导致整个合同工期的延长。工程工期是施工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涉及到业主和承包人多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工程延误对合同双方一般都会造成损失。业主因工程不能及时交付使用、投入生产,就不能按计划实现投资效果,失去盈利机会,损失市场利润;承包人因工期延误而会增加工程成本,如现场工人工资开支、机械停滞费用、现场和企业管理费等,生产效率降低,企业信誉受到影响,最终还可能导致合同规定的误期损害赔偿费处罚。因此工程延误的后果是形式上的时间损失,实质上的经济损失,无论是业主还是承包人,都不愿意无缘无故地承担由工程延误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工程工期是业主和承包人经常发生争议的问题之一,工期索赔在整个索赔中占据了很高的比例,也是承包人索赔的重要内容之一。 1、关于工期延误的合同一般规定
如果由于非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在土木工程合同和房屋建造合同中,通常都规定承包人有权向业主提出工期延长的索赔要求,如果能证实因此造成了额外的损失或开支,承包人还可以要求经济赔偿,这是施工合同赋予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正当权利。FIDIC合同条件第44条规定:“如果由于任何种类的额外或附加工程量,或本合同条件中规定的任何原因的拖延,或异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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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劣气候条件,或其他可能发生的任何特殊情况,而非由于承包商的违约,使得承包商有理由为完成工程而延长工期,则工程师应确定该项延长的期限,并应相应通知业主和承包商??。”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13条也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进行了规定(参见第六章第二节)。此外,英国JCT63合同第23条、JCT80合同第25条和IFC84合同第2.3、2.4、2.5条等也有相近的规定。 2、关于误期损害赔偿费的合同一般规定
如果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未能在原定的或工程师同意延长的合同工期内竣工时,承包人则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见FIDIC第47条,英国JCT63第23条,JCT80第24条,IFC84第2.6、2.7、2.8等条款),这是施工合同赋予业主的正当权利。具体内容主要有两点:1)如果承包人没有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或按合同有关条款重新确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工程时,工程师将签署一个承包人延期的证明文件。2) 根据此证明文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业主赔偿合同规定的延期损失。业主可从他自己掌握的已属于或应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该项赔偿费,且这种扣款或支付,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完成此项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责任与义务。|
3、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目的
1) 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免去或推卸自己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的责任。2) 确定新的工程竣工日期及其相应的保修期。3) 确定与工期延长有关的赔偿费用,如由于工期延长而产生的人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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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费、机械费、分包费、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费、利息、利润等额外费用。
二、工程延误的分类、识别与处理原则 1、 工程延误的分类和识别 整个工程延误分类见图15.1。 图15.1 工程延误分类图 1) 按工程延误原因划分
(1)因业主及工程师自身原因或合同变更原因引起的延误 ① 业主拖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在工程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由于业主没有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安置等方面的有关前期工作,或未能及时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执照或准建手续等,造成施工现场交付时间推迟,承包人不能及时进驻现场施工,从而导致工程拖期。
案例15.1 上海市某工程施工中发生有关拆迁的工期索赔。由于施工现场X X X路一侧的旧有配电房直接阻挡了承包人的施工,使承包人的导墙和地下连续墙施工停工10天,承包人提出10天的工期索赔。但业主认为该导墙施工不在关键线路上而加以拒绝。承包人在对工程网络计划分析后,证明由于拖延10天使该导墙施工从原来的非关键线路变成了关键线路,最后业主同意了3天的工期顺延。
② 业主拖延交付图纸。业主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尤其是目前国内较多的边设计、边施工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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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从而引起工期索赔。 案例15.2 某工程屋顶梁的配筋图未能及时交付给承包人,原定93年5月20日交付的图纸一直拖延至6月底,由于图纸交付延误,导致钢筋订货发生困难(订货半个月后交付钢筋)。因此原定6月中旬开始施工的屋顶梁钢筋绑扎拖至8月初,再加上该地区8月份遇到恶劣的气候条件,因气候原因导致工程延误1周。最后承包人向业主提出8周的工期索赔。③ 业主或工程师拖延审批图纸、施工方案、计划等。④ 业主拖延支付预付款或工程款。⑤ 业主提供的设计数据或工程数据延误。如有关放线的资料不准确。⑥ 业主指定的分包商违约或延误。
案例15.3 某工程因业主指定分包商分包的地下连续墙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结构倾斜,基坑平面尺寸减小,影响了总包商的正常施工,因而总包商向业主提出了工期索赔。⑦ 业主未能及时提供合同规定的材料或设备。
案例15.4 某工程由业主负责供应商品混凝土,但由于供应商产品供不应求,不能及时供应业主要求的商品混凝土,导致承包人楼板浇筑不能按原计划执行,因此承包人向业主提出了2周的工期索赔要求。⑧ 业主拖延关键线路上工序的验收时间,造成承包人下道工序施工延误。工程师对合格工程要求拆除或剥露部分工程予以检查,造成工程进度被打乱,影响后续工程的开展。⑨ 业主或工程师发布指令延误,或发布的指令打乱了承包人的施工计划。业主或工程师原因暂停施工导致的延误。业主对工程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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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超出原合同的约定。⑩ 业主设计变更或要求修改图纸,业主要求增加额外工程,导致工程量增加,工程变更或工程量增加引起施工程序的变动。业主的其他变更指令导致工期延长等。(2)因承包商(人)原因引起的延误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误一般是其内部计划不周、组织协调不力、指挥管理不当等原因引起的。如:①施工组织不当,如出现窝工或停工待料现象。②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造成的返工。③资源配置不足,如劳动力不足,机械设备不足或不配套,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低,缺乏流动资金等造成的延误。④开工延误。⑤劳动生产率低。⑥承包人雇佣的分包人或供应商引起的延误等。显然上述延误难以得到业主的谅解,也不可能得到业主或工程师给予延长工期的补偿。承包人若想避免或减少工程延误的罚款及由此产生的损失,只有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或增加投入,或采取加速施工的措施。(3)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延误 ①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的延误。如有记录可查的特殊反常的恶劣天气、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损坏和修复。
案例15.5 某工程施工中,由于持续下雨,雨量是过去20年平均值的两倍,致使承包人的施工延误了34天,承包人要求工程师予以顺延工期。监理工程师认为延误时间中的一半(17天)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料的,另外的17天为承包人应承担的正常气候所影响,即同意延长工期17天。 ② 特殊风险如战争、叛乱、革命、核装置污染等造成的延误。 ③ 不利的自然条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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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障碍引起的延误等。如现场发现化石、古钱币或文物。 案例15.6 鲁布革CI合同引水系统C2区遇到了相当大的F203断层及许多大小溶洞,导致施工难度增大,生产效率降低,工期拖延了4.5个月。承包人提出了工期索赔。为了不影响工程按期投产,工程师只批准该单位工程延期3个月,其余1.5个月承包人必须通过加速施工赶回。
案例15.7 某土方工程施工中,发现地下有一现场勘察中未曾发现的供水管道,于是采取将该管道改线的办法,导致工程量增加,工期延长,为此承包人提出4个月的工期索赔。 ④ 施工现场中其他承包人的干扰。 ⑤ 合同文件中某些内容的错误或互相矛盾。 ⑥ 罢工及其他经济风险引起延误,如政府抵制或禁运而造成工程延误;
案例15.8 某项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因下述三项原因提出工期索赔20天:①由于设计变更,承包人等待图纸全部停工7天;②在同一范围内承包人的工人在两个高程上同时作业,工程师考虑施工安全而下令暂停上部工程施工
而延误工期5天;③因雨影响填筑工程质量,工程师下令工程全部停工8天,等填筑材料含水量降到符合要求后再进行作业。问工程师应批准承包人展延工期多少天?
答:①由于设计变更,承包人等待图纸的7天停工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应给予工期补偿。②考虑现场施工人员安全而下达的暂时停工令,责任在承包人施工组织不合理,不应批准工期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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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因雨影响填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根据当时的降雨记录来划分责任归属。如果雨量和持续时间超过构成异常恶劣的气候影响或不可抗力标准,则应按有经验的承包人不可能合理预见到的异常恶劣自然条件的条款,批准展延8 天工期。如果没有超过合同内约定的标准,尽管工程师下达了暂停施工令,但责任原因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即承包人报送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中,他不是按一年365天组织施工,而是除了节假日外还应充分估计到不利于施工的天数而进行施工组织。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应批准该部分的展延工期要求。
2) 按工程延误的可能结果划分(1)可索赔延误 可索赔延误是指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延误,包括业主或工程师的原因和双方不可控制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并且该延误工序或作业一般应在关键线路上,此时承包人可提出补偿要求,业主应给予相应的合理补偿。根据补偿内容的不同,可索赔延误可进一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① 只可索赔工期的延误。这类延误是由业主、承包人双方都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延误,如上文所述的不可抗力、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特殊社会事件、其他第三方等原因引起的延误。对于这类延误,一般合同规定:业主只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不给予费用损失的补偿。但有些合同条件(如FIDIC)中对一些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延误,如“特殊风险”和“业主风险”引起的延误,业主还应给予承包人费用损失的补偿。② 只可索赔费用的延误。这类延误是指由于业主或工程师的原因引起的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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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发生延误的活动对总工期没有影响,而承包人却由于该项延误负担了额外的费用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不能要求延长工期,但可要求业主补偿费用损失,前提是承包人必须能证明其受到了损失或发生了额外费用,如因延误造成的人工费增加、材料费增加、劳动生产率降低等。③ 可索赔工期和费用的延误。这类延误主要是由于业主或工程师的原因而直接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经济损失。如业主未及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既造成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又侵犯了承包人的工期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不仅有权向业主索赔工期,而且还有权要求业主补偿因延误而发生的、与延误时间相关的费用损失。在正常情况下,对于此类延误,承包人首先应得到工期延长的补偿。但在工程实践中,由于业主对工期要求的特殊性,对于即使因业主原因造成的延误,业主也不批准任何工期的延长,即业主愿意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却不希望延长总工期。业主这种做法实质上是要求承包人加速施工。由于加速施工所采取的各种措施而多支出的费用,就是承包人提出费用补偿的依据。(2)不可索赔延误不可索赔延误是指因可预见的条件或在承包人控制之内的情况、或由于承包人自己的问题与过错而引起的延误。如果没有业主或工程师的不合适行为,没有上面所讨论的其他可索赔情况,则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地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实施和完成施工任务,而没有资格获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应向业主提出任何索赔,业主也不会给予工期或费用的补偿。相反,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竣工,还应支付误期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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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3)按延误事件之间的时间关联性划分(1)单一延误单 一延误是指在某一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的时间间隔内,没有其他延误事件的发生,该延误事件引起的延误称为单一延误或非共同延误。(2)共同延误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个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的时间完全相同时,这些事件引起的延误称为共同延误。共同延误的补偿分析比单一延误要复杂。图15.2列出了共同延误发生的部分可能性组合及其索赔补偿分析结果。 图15.2 共同延误组合及其补偿分析
3)交叉延误。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只有部分时间重合时,称为交叉延误。由于工程项目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影响因素众多,常常会出现多种原因引起的(来自:WWw.XieLw.com 写 论 文 网:延误工期解除施工合同)延误交织在一起,这种交叉延误的补偿分析比较复杂。实际上,共同延误是交叉延误的一种特殊情况。 4)按延误发生的时间分布划分
(1)关键线路延误 关键线路延误是指发生在工程网络计划关键线路上活动的延误。由于在关键线路上全部工序的总持续时间即为总工期,因而任何工序的延误都会造成总工期的推迟,因此,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关键线路延误,必定是可索赔延误。 (2)非关键线路延误??? 非关键线路延误是指在工程网络计划非关键线路上活动的延误。由于非关键线路上的工序可能存在机动时间,因而当非承包人原因发生非关键线路延误时,会出现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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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可能性: ①???????? 延误时间少于该工序的机动时间。在此种情况下,所发生的延误不会导致整个工程的工期延误,因而业主一般不会给予工期补偿。但若因延误发生额外开支时,承包人可以提出费用补
篇二:解除施工合同通知书 解除施工合同通知书
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 经公开招标,你公司中标我公司开发的溪雅苑二期13#-15#楼工程三标的总承包施工。我公司与你公司分别在2011年4月19日和2011年4月20日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因你公司于停工后恶意停工至今,期间监理公司多次书面通知,我公司也书面送达合同履约风险告知书,催促你公司尽快复工,而你公司至今不能复工,至此你公司已停工 天,造成工期延误天,延误竣工至今日已 天,你公司此番违反合同的恶意违约行为,已造成我公司巨额经济损失,我公司无法再容忍贵公司恶意拖延工期,决定与你公司解除于2011年4月19日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于2011年4月20日签署补充协议。有关你公司恶意违约造成的我公司的巨额经济损失,我公司将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13年10月24日 篇三:工期延误管理办法 工期延误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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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期延误处理程序
(1) 认真分析:在总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上,认真分析工期延误 的原因,查找其影响因素,按照进度计划网络图分析延误工 期的天数。同时,还应分析对关键线路有影响的较大建筑物 施工进度,及时制订纠偏计划;
(2) 确定责任:对延误工期分析后,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划分 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
(3) 采取措施:及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对原计划进行合理纠偏, 增加资源投入,优化施工方案,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赶工; (4) 合理索赔:针对工期延误责任划分,应对照合同条款规定进 行工期变更和合理的索赔。 2 工期延误纠偏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当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出现偏差时,需要及时采取强有力的保工期措施,以确保总进度目标的实现。在加强工期保证措施的同时,还应采取如下纠偏措施:
⑴在制定施工计划时对影响工期计划的风险因素做出充分的估计和制定应对措施,在该项目实施之前,将有关应对措施落实到位;
⑵根据施工进度计划的成果,确定施工进度控制的关键施工项目,在进行资源配置计划时,提高其保证倍率,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管理,尽量避免其出现进度偏差的现象;
⑶在关键项目或主要施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注意对其进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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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统计和分析,如采用平均和高峰施工强度对其进度完成情况逐日进行检验和分析,在施工过程中注意调整,并对工期计划及时进行预测和适应性调整;
⑷由于设备、技术、管理等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目标出现偏差时,项目部将认真分析原因,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通过组织专题会议、教育和宣传等活动,激发施工生产人员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
⑸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所导致的进度偏差,将及时向监理人、发包人和本企业总部报告,按照监理和业主的要求,认真组织赶进度、保工期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我方将及时作出调整。并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向监理人送审及报批。 ⑺当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出现偏差时,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项目部将采取系列措施进行赶工,确保总进度目标的实现。 ⑻工期延误严重者,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应召开专题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方案,等方案确定后,然后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合理索赔。 3 工期延误责任界定
以《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的工期延误,我方可要求业主延长合同工期。
(1) 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 增加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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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3) 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标准和特性; (5) 合同中涉及由业主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6) 不可抗力;
(7)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4 工期延误的一般处理原则 (一) 工期延误的一般处理原则
工程延期的影响因素,可以归纳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合同双方均无过错的原因或因素而引起的延误,主要指不可抗力事件和恶劣气候条件等;第二类是由于业主或监理原因造成的延误。 第一类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项目部将按要求延长工期;第二类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若影响了关键线路上的工作,项目部既可要求延长工期,又可要求相应的费用赔偿;如果仅影响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且延误后的工作仍属非关键线路,则不能要求延长工期,但可以要求费用赔偿。 (二) 共同和交叉延误的处理原则
(1) 在初始延误是由项目部原因造成的情况下,随之产生的任何非自身原因的延误都不会对最初的延误性质产生任何影响,直到初始延误缘由和影响已不复存在。因而在该延误时间内,业主原因引起的延误和双方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延误均为不可索赔延误。 (2) 如果在项目部的初始延误已解除后,业主原因的延误或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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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控制因素造成的延误依然在起作用,那么项目部可以对超出部分的时间进行索赔。反之,如果初始延误是由于业主或监理原因引起的,项目部将有权获得从业主的延误开始到延误结束期间的工期延长及相应的合理费用补偿。
(3) 如果初始延误是由双方不会控制因素引起的,那么在该延误时间内,项目部只可索赔工期,而不能索赔费用。只有在该延误结束后,项目部才能对业主或监理原因造成的延误进行工期和费用索赔。 5 要求工程延期的处理办法
(1) 若发生由于业主原因延误工期的事件时,我方会立即通知 业主和监理部,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部 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 的影响程度,并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 理部审批。如果业主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要保证工程按 期完成,则应由业主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 用。
(2) 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我方采取 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我方会在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延长工期的理由,并修订进度计划,业主除承担赶工措施费用外,还应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批准给我方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3) 若由于我方自己原因未能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 作,我方会无条件的采取赶工措施,并承担该部分费用。并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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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该项工期延误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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