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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人格被滥用的现状及建议

2022-09-07 来源:小奈知识网


我国公司人格被滥用的现状及建议

[摘 要]本文归纳了公司人格被滥用的几种形式,并对如何应对公司人格被滥用进行分析。

[关键词]公司人格滥用;形式;建议

公司法人制度是支撑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价值目标产权流转中的公平、正义等在人们追求经济目标时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忽视,传统的公司法侧重保护股东权益,却忽略了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大股东把持董事会,存在着诸多缺陷,这为董事滥用公司的法人人格提供了逃避负责任的便利条件。

一、实践中公司人格被滥用的形式

笔者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结合其他学者的实践,现归纳公司人格被滥用的几种主要表现形式:

1.空壳公司。投资者借钱成立公司,在公司成立后,即将其投入的资金抽逃还债,企业实是空壳公司。一旦公司经营失败,欠下债务时,公司根本不具备偿付能力,投资者以公司负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2.虚假出资。虚假出资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地方政府为了获得招商引资的政绩,在清楚投资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然鼓励投资者设立公司,强迫工商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导致新成立的公司很多,账面上投资额不少,但实际投资不多;二是一些投资者采用欺骗手段,利用虚假出资证明骗取工商机关予以登记。虚假出资不仅影响企业自身正常的经营活动,还影响企业对外清偿债务的能力。

3.利用公司被吊销逃避债务。一些投资人在公司严重负债的情况下,故意不参加年检,迫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股东或出资者既不依法组织清算,也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而是以原有的营业场所、经营人员、董事会异地重新设立公司组织经营,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以达到逃脱原公司巨额债务的目的。实践中吊销营业执照已成为公司股东合法逃避债务的有效方式。

4.利用破产逃避债务。一些人在经营公司时,有意识地将公司资产抽逃出来办另外一个公司,然后将债务集中于前一公司,将利润集中于后一公司,当前一公司资不抵债时,申请破产,以逃避债务。实践中企业破产也是公司股东合法逃避公司债务的主要方式之一。

5.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逃避债务。某些公司设立子公司不是因为

业务的发展,而是为了分散经营风险或者干脆借助子公司敛钱。子公司表面上独立,实质上受母公司绝对控制,只是母公司实现其目标的“工具”。子公司的利润上缴母公司,母公司的债务下放子公司。当子公司负下巨额债务或濒临破产时,母公司则假借子公司独立人格这块挡箭牌,拒绝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股东强迫公司实施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虽然股东也有损失,但从其他方面获得的利益往往超过其作为股东所受到的损失。

二、解决公司人格滥用现状的一些建议

(一)完善立法,使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趋于完整

1.修改《公司法》,增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规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虽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已被广泛应用,但我国对其了解尚停留在表面层次上,理论界对其适用条件、场合研究得还很少、很宽泛,缺乏精确性和系统性,而司法实践中,虽有少数司法判例已开始尝试对该制度的适用,但还不够普遍,基本上仍处于空白状态,借鉴世界各国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应尽早修改《公司法》,在《公司法》中增设公司人格否认专章,将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列举化,对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场合及除外规则等进行详细规定,使其与公司人格独立、公司人格消灭共同构成完整的公司法人制度。

2.完善与公司法相关的法律制度的配套建设。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在其运行过程中会涉及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因此要对公司进行规范,就需要税法、合同法、金融法、工商法、证券法、产品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实体法,从不同角度对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行为进行约束。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对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也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律制度的配合,才能真正发挥其积极作用。所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应注重与保护相关利益群体的各种实体法相互配合,以更好地规制公司的行为,使公司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对公司的其他相关利益群体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给予有效p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应对相关问题及时作出司法解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理论,相关的研究比较薄弱,要想一次性通过立法活动将这一领域涉及的法律问题作出全面的规定是不切实际的,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在《公司法》中对这一制度作出比较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中的具体情况对相关的问题作出及时的司法解释。这主要是基于法律的局限性,从司法解释本身的灵活性出发,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多年的经验,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出的一个综合性的选择。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明确提出“滥用法人人格”、“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以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形式明确滥用法人人格的范围。当滥用法人人格而害及债权人利益时,人民法院应对其法人人格予以否认,而直接追究企业开办者、董事、经理等滥用法人人格者的责任。审判中,要注意依据民法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确定法人人格是否真实存在,加强对滥用法人人格者民事责任的追究,以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三)加大执法力度,将法律落到实处

第一,确立严格的公司设立审查制度,强化企业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p (四)提高债权人的风险意识,积极防止滥用法人人格行为的发生

虽然人们现在已经开始认识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但目前能做到的离现实还差很远。这种形势下,为了保证交易安全,降低风险,债权人只能亲自调查了解对方的情况,或者采取其它方法把握交易风险,比如合同债权人虽然可以事先通过协议限定公司行为或者设定担保,虽然这样会增加交易成本,不符现代交易活动快捷、迅速的要求,但不可否认这是防止法人人格被滥用最直接和有效的方法。

(五)构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大众观念

应树立法人人格独立、股东责任有限并非绝对的观念。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固然有其优越之处,但却不能被拿来作为违法乱纪、追逐个人私利、损害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工具,公司法人人格一旦被揭穿,在特殊情况下,股东要负无限责任而不仅是有限责任;股东、董事、经理滥用法人人格的,除对国家承担行政、刑事责任外,还要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纵观我国刚刚建立起来的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具体运行时态与实践,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和改革的深入,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现行《公司法》还无法有效地遏制滥用法人人格行为,这些行为不但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使公司制度本身在运行的过程中受到损害,该制度引进和适用已是紧迫之事。所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界,都应注重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和探索,以完善我国的公司法人制度。

[参考文献]

1.蔡立东.公司人格否认论.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12).

2.王利明.民商法理论与实践.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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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天涛.关联企业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12).

5.江平.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6).

6.朱慈蕴.我国〈公司法〉应确立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法律适用月刊,2005-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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