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波动下合同价格调整条款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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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卷第1期 工程管理学报 Vl01.25 NO.1 2011年02月 Journal of Engineering Management Feb.2011 物价波动下合同价格调整条款的构建 鞠鲜艳,杨秀鹏,沈杰 (东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建设与房地产系,江苏南京210096,E—mail:juxianyan1987@126.com) 摘要:对于物价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长期的结算习惯是遵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办理。在市场 经济条件下合同价格调整条款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才是调整工程价格的主要依据。文章对比分析各地行政主 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主要对调价的材料范围、物价风险包干的幅度、主材调整的数量和材料价差的确定进行 了研究,提出了较为全面、合理的物价波动下工程价格调整的合同条款设计。 关键词:物价调整;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859(201l】01—019—04 Establishment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Price Adj ustment Clause Under the Price Fluctuation JU Xian—yan,YANG Xiu-peng,SHEN jie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nd Real Estate,School of Civil Engineering,Southeast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6,China,E—mail:juxianyan1987@126.com) Abstract:The adjustment of constuctrion contract price caused by the fluctuation of construction material price is handled according to the normative documents issued by the local construction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However,under the condition of market economy,the contract price adjustment clause as ai1 important item in the constuctrion contract is the key foundation to adjust the constuctiron price.On the basis of contrasting and analyzing the normative documents issued by the local construction administration depa ̄ment,the paper discussed the range,quantiy,spread ofmain constructiton material and the scope ofprice isk.r The paper put forward a comprehensive and reasonable contract clause for the construction price adjustment under the price luctuatifon. Keywords:price adjustment;construction contract clause;bill ofquantities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 进行。 支付价款的合同…。由于建设工程特定的“先销售, 后生产”的交易方式,并深受建设周期长等固有特 性的影响,物价的大幅变化使得工程造价结算出现 1 当前物价波动下合同价格调整的方法 1.1合同中的基本约定 在我国长期的工程实践中各行业各地方已经 了很多问题。为了合理地应对物价波动,使工程能 够顺利进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都会及时 出台有关工程价款调整办法的规范性文件,长期的 形成了价格调整的习惯做法。例如,公路工程、水 利水电土建工程较多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房建工程较多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在《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工程结算习惯就是遵照这些红头文件来办理。遵循 民法优于行政法的原则,合同作为承发包双方意思 一致的表示,才是价款调整的法律依据。在市场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 济条件下工程价格调整的结算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收稿日期:2010—10—07 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等合同范本内 均有合同价格调整条款,如表1所示。 工 程 管 理 学 报 第25卷 表1 不同合同范本关于物价波动下合同价格调整的条款 合 标 合同价格调整内容 文件名称 … …………“ 99建设工程施工合通用条款23 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 同示范文本 索包括: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O7标准施T合同 通用条款1 6 1详细描述了采用价格指数和采用造 价信息调整价差两种调价方式,但是没有明确发、 承包双方对物价波动风险的具体分担情况 房建施工标准合 全文引用《标准招标文件》相应条款,并要求在专 (09征求意见稿) 用条款中具体约定“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 法” 公路T程标准施工全文引用 标准招标文件》相应条款,并补充约定: 招标文件(2009版) (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闪物 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 据表的规定,按照两种调价方式处理. (2)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T期拖延期问), 由于人T、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T程施工 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 此而调整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全文引用《标准招标文件》相应条款,补充如下内 施工招标文件容:“T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渊整的项目 (2009) 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对比分析可以看出,目前使用的合同范本中虽 然约定了价格调整条款,详细描述了物价波动影响 下的两种价格调整方式,但是并没有明确发、承包 双方对物价波动风险的具体分担情况。据此,合同 专用条款还需要对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 作进一步约定。 1.2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约定及其效力 GB50500.2008《建设工程T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4.7.1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 非招标__[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 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 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J。 在全国统一的房建工程行业标准合同未颁发 实施前,一些地方根据《标准施1二合同》已先期推 出了本地使用的合同范本。例如,福建省2008版 施T合同范本通用条款约定,“若施工期间内市场 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 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 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T程造价管理机构 的规定调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 价格调整办法是否一定成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呢?这是“工程造价市场化”过程中值得深思的一 个问题。如上海市的现行施工合同范本就对原建设 部范本作出了修改,规定“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 法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工程施T合同是以民法为依据的,其成立的基 础是自愿原则下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双方共 同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中的全部条款 是施工合同履行的根本依据。根据民法优于行政法 的原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建 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仅仅具有指导性作用,合同才是 调价的重要依据。 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 整办法是否适用于合同,应当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中 约定。只要双方已经自行在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调 整方法,就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来履行;如果合同中 没有具体约定价格调整条款,那么可以根据相关部 门的价格调整办法(强制性的调整办法除外,如人 工费)参照执行,也可以不执行。 尽管各地的规范性文件不能完全作为所有施 工合同的调价依据,但是这些相关办法在长期的工 程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检验和改进,有其值得借鉴 的部分。笔者认为,在构建相应的合同条款时可以 参考各地规范性文件中的一些比较好的部分,把值 得借鉴的做法引用到合同里,使其具有法律效应, 一些不是很恰当的做法可以将其摒弃,不纳入合同 中。 2合同价格调整条款的内容分析 关于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的调整,在合同 专用条款中应对价格调整方式、调整原则、计算方 法等进行详细、明确的约定,以下主要对调价的材 料范围、物价风险包干的幅度、主材调整的数量和 材料价差的确定进行分析,为全面、合理地构建调 价条款奠定理论基础。 2.1价款调整的材料范围 主材是指用量较大,占_[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建 筑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Ijj。招标 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该充分考虑本工程的实际 情况,将主材的种类在合同中明确列举。主材的确 定可参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_[程 费的百分比来划分。例如,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 以下的各类材料划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 位工程费2%以上、10%以下的各类材料划为第l 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_T程费10%以上的 各类材料为第2类主要建筑材料。 在工程实务中发承包双方一般只对几种主要 材料的价差进行调整,不可能对每种材料都进行调 整,并且对于不同的材料,承包人所承担的风险幅 度也不相同,所以在合同中应当具体约定主要材料 的种类及其对应的风险承担幅度。 第1期 鞠鲜艳,等:物价波动下合同价格调整条款的构建 对于调价材料的范围,不同地方的做法不同, 一 一一惴 一一增捌 。021・ 承担;三是承包人承担10%的物价风险;四是承包 人承担5%的风险。 以下主要对比分析江苏省建设厅、四川省造价管理 总站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发布的相 (1)对于第1种做法,不对物价波动做任何 的价格调整,由承包人承担所有的风险,这可能会 关文件,然后在此基础上构建较为合理的调价材料 范围,见表2。 表2各地相应规范性文件中对于调价材料范围的规定 文件名称 羔 对调价材料范围的规定 。 ’… 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 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T程施工期间第1类主 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 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 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2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 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 超过5%的部分南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时,材料价格与基准价相比,对 钢材和水泥价格超过3%的部分按实调整,对其他材料 价格超过5%的部分按实调整。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下跌, 材料价格与基准价相比,对钢材和水泥价格低于3%部 分按实调整,对其他材料价格低于5%的部分按实调整 房屋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参考内容:钢材、水泥、商品 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等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标文件需要提供 主要材料价格表,在该表中应明示第1类、第2类 可以调整的材料名单。 2.2物价风险包干的幅度 结合国际工程惯例和我国工程实践,笔者认 为,物价波动的风险应当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 共同承担,即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物价波动的一个范 围,在约定范围内的物价波动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超出物价波动范围的,由发包人承担超出的那部分 风险。对于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包干幅度,各地的 做法也不相同。以下主要列举《公路工程标准施工 招标文件》、河南省建设厅、苏州市建设局发布的 文件来进行对比,见表3。 表3各地相应规范性文件中对于物价风险包干幅度规定 各 羔 文件名称 对物价风险包干幅度的规定 …… ~… ~…一 公路工程标准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T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 施工招标文件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T程施_T成本增加的风险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豫建设标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施工合同价(含标底或拦标 [2008】11号 价)没有计取风险系数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苏建价 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lO%以内(含10%)价差 [2003】15号 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 10%时,所超出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苏建价 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含5%)时,其 『2007]20号 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5% 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以上的几种做法概括起来可以归纳为:一是物 价波动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二是全部由发包人 导致两种不良结果。一是承包人将全部风险折算成 金额打人投标报价,而发包人就不得不为实际不一 定发生的风险承担高额的合同价款。二是承包人为 了承揽工程采取低价中标,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 担不了物价的大幅波动,使得承包人无法顺利履行 合同。 (2)对于第2种做法,价差均由发包人承担, 对所有的物价波动都进行调整。这会导致合同履行 过程中过于频繁的调价工作,给工程师和发包人的 工作带来重负,并且物价的风险都由发包人承担也 体现不了有经验的承包人自主报价的意义,给发包 人的造价控制带来困扰l4】。 (3)由于前2种做法都不太合理,所以在施 ]一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好承包人承担的价格风险范 围,以及在风险范围以外价格调整的具体方法。针 对风险幅度的约定,包干幅度10%跟5%相比,承 包人承担更大的物价风险。具体约定风险包干幅度 为多少,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对于不同的包干幅 度,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应当已经充分 考虑过了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将其纳入投标报 价中。 2.3主材调整数量的确定 目前工程中一般采用消耗量或进场量来确定 材料调整的数量。笔者认为,何时购买材料,购买 多少材料是承包人的施工组织策略,承包人看准行 情在低价时大量买人材料所获得的与该材料在使 用过程中价格的差额应由其自身获利,发包人只需 对施_T过程(即材料使用过程)中的价格波动分担 一定的风险。例如,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建筑[2008]20号文件规定,“规格、品种需与预算基 价中取定的规格品种相对应,各月需调整差价的材 料数量应与当月施工的进度材料消耗数量一致”。 对于单价子目,由于工程量计量作为支付价款 的依据,采用耗用量比较方便。 对于总价子目,不需要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 进行计量,而只需对工程变更部分计量,若采用实 际消耗量则需要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进行计量, 并且该计量不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2.4调价材料价差的确定 我国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下市场价格的机制,价 ・022・ 工 程 管 理 学 报 第25卷 格分为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建 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 承包人承担,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第1 类主材、第2类主材的种类见材料价格表。 (2)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应以工程所 场竞争形成,故一般不采用政府定价,对于政府指 导价和市场价,各地的做法不同,见表4。 表4各地相应规范性文件中对于调价材料价差的规定 各地规范性文件名称 对凋价的价差规定 苏建价[2008]67号 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 合同工程基准期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闽建筑[2007]53号 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差价计算以合同签订当 期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的差额为 依据 建筑[2008]20号 计算方法以本工程购人材料的原始发票或《天 津市工程造价信息》中基准价为依据 豫建设标[2008]1l号 其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按市场价格 计算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材料 ,每月实际 当月材料、 同类材料 加权平均指导价 、 使用量 指导价 ‘ 总用量 采用平均指导价必然导致物价调整价款只能 在工程竣工结算时确定,无法实现同期支付。而《建 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4.7.9规定,“经发、 承包人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 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故加权平均指导价 一般不采用,平均市场价更是难以获得。 对于采用政府信息价还是市场价,一般而言, 采用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更为公平合理,但 是前提条件是政府信息价发布得比较及时。 由于目前政府信息价一般每两个月发布一次, 对于按月支付的建设工程合同,在发布信息价的月 份按照当月信息价调整价款,在未发布信息价的月 份,发承包双方可以协商决定当月的材料价格。 3关于完整构建合同价格调整条款的建议 关于构建物价波动影响下合同价格调整专用 条款的建议如下: (1)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 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当工程施工 期间第1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超过10%的部 分由发包人承担。当工程施工期间第2类主要建筑 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 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以双方确 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为基准调整工程价款,差价 为施工期间材料的信息价与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 的信息价的差额。 (3)各月需调整差价的材料数量应与当月施 工的进度材料消耗数量一致。 (4)经发、承包人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 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_厂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结语 物价波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常现象,但波 动幅度超出正常范围会严重影响建设工程的造价。 要想合理地应对物价波动,使工程能够顺利进行, 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做到“有言在先,风 险分担”,在专用条款中对价格调整方式、调整原 则、计算方法等进行详细、明确的约定。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S].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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