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债务人或出资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提出的重整申请用)
2020-02-05
来源:小奈知识网
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债务人或出资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提出的重整申请用) xx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不予受理债务人或出资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提出的重整申请用) (xxxx)x破初字第x-x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名称等基本情况)。 xxxx年xx月xx日,本院根据xxx(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申请裁定受理xxx(债务人名称)破产清算一案。xxxx年xx月xx日,xxx(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以……为由向本院申请对xxx(债务人名称)进行重整。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xxx(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x份,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 (代理)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囯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制定,供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债务人或出资人的重整申请时使用。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用)(破产清算程序) ”相同。 三、本裁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