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汤稀土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 【公布日期】2014.10.30 • 【文 号】环审[2014]275号 • 【施行日期】2014.10.30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中铝广西有色崇左稀土开发有限公司六汤稀
土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环审[2014]275号)
中铝广西有色崇左稀土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中铝广西有色崇左稀土开发有限公司六汤稀土矿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的请示》(中铝桂崇稀土字〔2014〕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六汤稀土矿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境内,项目拟对现有稀土采矿权和探矿权进行整合,整合后矿权面积由0.8643平方公里扩至4.0478平方公里,混合稀土氧化物生产规模由500吨/年扩至1000吨/年,服务年限7.1年。其中,矿区东南部、西部分水岭以外矿段资源和矿区内屯垌水库直接汇水面涉及的矿段资源暂不开采,暂不开采区面积约0.51平方公里。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原地浸矿采场工程、母液处理工程、环保工程和公辅工程等。其中母液处理工程设置2个母液处理车间,1个新建,1个利用现有车间优化改造。项目采用原地
浸矿工艺,最终产品为混合稀土碳酸盐,年产量为4348吨(折合混合氧化物1000吨),稀土资源回收率90%。
项目符合《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广西矿产资源规划(2010-2015年)》等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了《关于同意中铝广西有色崇左稀土开发有限公司六汤稀土矿开展项目环评等前期工作的函》(稀土办函〔2014〕6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按“先试后采”的要求,先期开展2年试验开采。试验开采期间须开展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对矿区生态、地下水、地表水、土壤等产生的环境影响,评估开采工艺的合理性以及环保措施的有效性。我部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在试验开采结束后,组织对其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进行评估,若评估结论可行,方可进行全矿区的资源开发。
(二)按照“以新带老”要求,对现有工程收液系统增建收液支巷,在原地浸矿采场周边设置收液井;原地浸矿采场注液工序增加注水检漏、清水清洗和封孔闭矿三个工艺过程;在原地浸矿采场实施清污分流,设置内部避水沟、外部排水沟;原地浸矿采场收液沟、母液收集池、母液处理车间各池体、母液中转池、矿山事故池等均采取防渗处理;原地浸矿采场、母液处理车间和母液输送管线增设事故池;工程采用本地树种进行生态复垦。
(三)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和水耗,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根据矿体地质条件和地下水文调查情况,优化注液孔、收液巷道等的布置。各矿区开采前,均应开展开采前水文地质勘查和浸矿前清水试验工作,对注水回收率低于设计指标(92%)的矿块不得开采。加强监控,采取有效
措施,确保原地浸矿采场母液回收率达到设计指标。
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施工扬尘、生态破坏和噪声污染。
(四)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方案。母液处理车间沉淀池溢流水和压滤机压滤水重复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作农肥或绿化用水,不外排。项目正常生产运行情况下废水全部利用,不得外排。
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母液处理车间、采场内高位浸矿液池、收液巷道底板、集液沟沟底等须采取防渗措施。
(五)对矿区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长期跟踪监测。细化监测计划,建立矿区地表水、地下水长期动态监测网,矿区、采场和母液处理车间下游均设置地下水监控孔,在屯垌溪、数村溪各安装一套小流域地表水质自动在线监测装置。严格落实屯垌、那民、百叫、那温、那岜五个村屯供水方案,在试生产前完成居民供水改造工程,保障居民正常生活用水需求。按照地下水、地表水日常监测计划,对环保措施实施效果进行跟踪监测,一旦发现问题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与地方政府应急预案对接及联动具体实施方案。按照三级防控措施要求,设置足够数量、容积的事故池,确保生产事故污水、污染雨水等不排入外环境。母液输送管线每隔一定距离须设置止回阀,在沟谷出口位置设置浆砌石截渗坝,防控下游地表水污染。
(七)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注液孔挖掘产生的岩土装袋堆存,浸矿完毕后就近回填,收液巷道掘进产生的排土送弃土场堆置,及时采取生态恢复措施。生活垃圾定期运至当地环卫部门指定的场所统一处理。加强对稀土矿山放射性监测,做好废水、固体废物等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对母液处理车间产生的除杂渣进行放射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按相关规定妥善处置。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委托由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在工程试运行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以及崇左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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