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创维无线技术有限公司
酷 开 手 机 经 销 协 议
经销商名称: 经销产品: 创维酷开手机 经销区域: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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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维酷开产品经销协议书
甲方(供方): 注 册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电 话:
乙方(需方):
注 册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电 话:
非常感谢贵经销商对创维酷开手机的支持,创维酷开秉持“诚信、双赢”的经营理念,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本着真诚合作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指定区域经销创维酷开移动通信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总则
1、目的:维护营销秩序,规范销售行为,共同开发市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体系,保障经销商合理利润,建立长期良好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2、甲方授权乙方为创维酷开移动通信产品经销商,负责甲方创维酷开移动通信产品
在 的销售、推广等事宜。
3、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商业行为和法律行为及经营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二条、合作方式
乙方按甲方要求在乙方卖场提供独立的空间或区域及相关的销售服务设施供甲方进行创维酷开移动通信产品展示及销售;乙方享受甲方正常供货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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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保证产品质量,以适应乙方的销售需要。
2、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制定相应的销售管理政策,保证销售市场拥有良好的竞争环境。
3、甲方提供的产品展示柜台、形象灯箱支持,乙方须绞纳柜台、形象灯箱硬件使用压金及乱价和窜货保证金合计 3500 元(甲方预计投入金额: 7497元(厂家价格):柜台 1390 元/节,2M形象灯箱 1587 元/个,0.9M形象灯箱形象灯箱 580 元/个,1.2M吊顶灯箱形象灯箱 580 元/个),3500元保证金中1500元是柜台压金,2000元是乱价和窜货保证金。其中柜台压金1500元,在完成100台销量后给予全额返还,硬件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同时乙方需提供店内较好的专区柜台陈列位置给甲方,如双方对于位置协商不一致,甲方有权不投放相关硬件资源及广告。如本协议终止,甲方将收回所有创维酷开展示柜台及各类广告形象制品。
4、甲方在乙方卖场内创维酷开产品专区、专柜只能陈列甲方创维酷开产品。
5、甲方负责产品的市场推广及销售策划工作,根据市场需要配合乙方促销宣传活动。 6、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产品的技术培训、销售培训以促进销售。
7、“创维酷开”产品实行全国联保,甲方按国家三包规定为创维酷开产品提供售后服务支持。
8、如遇“创维酷开”产品价格调整,甲方提前通知乙方,并按《创维酷开产品调价政策》给予乙方实际库存进行调价补差。
9、为保证各售点的共同利益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在指定的销售卖场销售产品,严禁乙方跨区、跨场或网络销售。
10、甲方有权利根据市场状况和产品特点制定乙方所在区域的供货价格、最低零售价、统
一标价等价格体系。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需给甲方创维酷开移动通信产品提供独立、专项产品的经营场地,不能私自调动 甲方所投放硬件设施的陈列位置;如乙方违约单方面调动甲方柜台、背板、专区位置或占用甲方柜台陈列非甲方品牌产品,甲方有权直接处罚乙方违约金1000元/节柜台,并直接从保证金或货款中扣除,如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共识,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合作。 2、乙方自进货之日起,享受创维酷开移动通信产品的《调价补差政策》、《售后服务政策》。 3、乙方从创维酷开各代理商区域配送的货物只能在相应代理商区域销售,不得跨区域调货,否则视为窜货,按相关窜货处罚政策进行处理。
4、乙方拥有创维酷开展示柜台、形象灯箱及各类广告形象的使用权,乙方有义务维护好甲方的展示柜台及各类广告形象,如出现破损乙方需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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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乙方须将创维酷开移动通信产品作为自己的主推品牌,不得排斥、诋毁;有责任将店铺的广告位优先提供给甲方。乙方须派专人负责创维酷开移动通信产品的销售,并熟悉创维酷开移动通信产品的产品性能、功能及使用方法。
6、乙方有义务维护创维酷开品牌形象,在以“创维酷开”品牌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及其他商业活动时,冠以的区域名称须经甲方认可,不能在“创维酷开”产品内外附加带有造成“创维酷开”产品形象、品质差异的附加物,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甲方的利益。 7、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市场管理人员共同做好规范市场、统一价格、广告宣传、促销活动等方面的工作,协助甲方及时处理好用户的投诉和售后服务工作。
第五条、订货、付款方式和货运方式
1、订货方式:经甲方授权的乙方在 销售的创维酷开手机,由乙方向甲方统一采购。
2、付款方式:转帐。甲方对乙方实行款到发货的原则。
3、运输方式及运费:乙方货款到达甲方帐户后,甲方负责将货物发到乙方指定地点,货
物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特别约定
1、为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双方利益,乙方需向甲方缴纳市场保证金 2000 元(大写: 贰仟 元整),该笔款项在双方不再合作并解除协议后如乙方无违反甲方政策行为,甲方将无息退还给乙方。
2、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乙方不能以任何名义收取本协议规定以外的费用,如需要双方进一步合作共同出资的项目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实施,否则守约方均不支付违约方的任何费用。
3、乙方首单提货量不低于 台。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期内,如乙方违反甲方的价格政策,低于甲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创维酷开产品,甲方按每台 2000 元进行处罚;
2、在本协议期内,如乙方在甲方授权区域外销售创维酷开系列产,经甲方发现或接到投诉查实后,甲方按每台 2000 元进行处罚;
3、在本协议期内,如果甲方违约,需将乙方剩余的保证金退回乙方;如乙方违约,乙方交纳的保证金甲方不予返还。
4、如果在本协议生效期间的任何时间发生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情形,守约方有权解除及终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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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本协议期内,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本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向对方提出。未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第八条、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
2、双方就本协议的附件及补充的有关“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 具有同等法律竞效力。
3、本协议在 签订,本协议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协议履行届满前30天除非任何一方以书面通知对方不再续签本协议,否则本协议将自行顺延至下一年。
4、本协议条款中未尽事宜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到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到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5、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本协议一式俩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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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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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附件一:
创维酷开产品价格政策
一、每一款创维酷开产品推出市场时,创维酷开公司根据市场状况和产品特点制定创维酷开产品的供
货价格、最低零售价、统一标价等价格体系。
二、经销商在销售创维酷开产品时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最高零售价进行标价。
三、经销商不能低于甲方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创维酷开产品。如经销商出现低于创维酷开公司规定的
价格销售产品,甲方有权力对经销商进行处罚。
四、经销商出现第一次价格违规现象,甲方将每台处以 2000 元罚金。并且再向该经销商收取
2000 元作为承诺统一创维酷开手机卖价的保证金。
五、经销商出现第二次价格违规现象,甲方将没收经销商第二次上交的保证金。
六、经销商出现第三次价格违规现象,甲方将撤销经销商的创维酷开手机产品经销权,同时撤离在该
售点的标准件及形象。
七、如因市场需要,必须调整价格时,必须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调整。
协议附件二:
创维酷开产品调价政策
一、“创维酷开”手机产品正常销售的机器(包销机和淘汰机除外)均可享受甲方全程调价补差政策。
如价格上调,乙方已付款提货部分、不予追加差价。如价格下调,乙方已付款提货未实现销售部分,甲方将对其实行价格保护,即按甲方按最终确认后的乙方实际库存量进行补差价。 二、调价操作流程
1、市场价格需要变动时,甲方通知各经销商进行价格调整; 2、各经销商收到调价通知后将实际库存串号发到甲方;
3、甲方对各经销商上交的条码进行核查,有必要时对各经销商上报的串号进行抽检,如发现被抽检串号无机器,则视为该串号虚报,公司将按照1:10的比例进行处罚。即发现一台机器的上报条码无保修卡,则处罚相应单台调价金额的十倍,处罚款直接从乙方当次调价补差款中扣除,如当次补差款不足则从乙方上货款中扣除;
4、甲方对最终认可的经销点库存做调价补差单,冲减经销商应收。
协议附件三:
创维酷开产品窜货处罚规定
一、窜货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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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我销售经销地区内发现非本地区的货物正在销售,则界定此货物为窜货。 二、窜货违规处罚的原则
(1)由于窜货将扰乱市场,影响各经销商的利益,故对任何原因的窜货都必须课以重罚; (2)即使只抓到一台窜货,也必须给予处罚; (3)原则上不区分收购行为的善、恶意; (4) 甲方保留对窜货处罚的裁决权。 三、处罚办法
1、省内窜货:
1) 第一次,每台窜货机处罚2000元,如果经销商的窜货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大于规定处罚的金额2000元时,超出规定处罚金额部分的损失由窜货的经销商承担。
2) 第二次,甲方将停止对窜货的经销商供货,直至被窜货区域不再出现窜货机器,甲方可继续供货。
2、省外窜货:按创维酷开总公司的处罚金额对经销商给予处罚。
四、窜货机回收方式:被窜货方发回甲方公司的窜货机,由甲方公司按被窜货方的收购价加运费(含
保价)的总额入库,然后再由窜货方按甲方公司入库价收回机器。
协议附件四:
创维酷开产品网络报价与销售规范
一、互联网线上报价系与销售:
1、 创维酷开公司在互联网线上营销宣传活动中,保留产品报价的权利,产品报价将以创维酷开公司制定的最高零售价为准。
2、 各地经销商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互联网网上报价及销售。 二、违规处罚原则
1、甲方发现有互联网销售行为后,将积极取证,如查证属实将只处理货物归属地的经销商。 2、各经销商负责管控、教育下属售点的销售行为以及违规处罚。
3、由于互联网网上销售对通路的影响远远大于地面窜货的影响,因此,对互联网网上销售的处罚相对地面窜货的处罚力度要加倍。 三、违规处罚办法
互联网网上报价及销售无论是否在同一区域,若出现产生实际违规销售行为,甲方均按窜货原则
处罚产品归属地经销点,处罚按供价到产品零售价之间差额的十倍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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