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苏府办[2007]54号)
2009-07-15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印发
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政府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府〔2006〕38号)关于\"建立一定规模的创业专项资金\"和《关于上报苏州市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苏府办〔2006〕244号)关于\"制订鼓励城乡劳动者创业政策\"和增加\"创业资金投入\"的有关精神,推动市民创业,以创业促进就业,强化创业指导与服务,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实现创业富民的目标,特设立\"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
第二条 创业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高新区。
第三条 创业资金从统筹城乡就业经费中列支,主要用于引导、鼓励、扶持市民创业和带动就业等;每年度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市财政部门,根据各区推动市民创业和带动就业的工作目标、实际效果和发展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年度资金额度,由市财政部门核定后安排。
第四条 创业资金从2007年度立项,资金规模暂定为1000万元,其中,2007年、2008年每年300万元、2009年400万元。
第二章 创业资金使用
第五条 创业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配套使用的原则。突出重点:开展融资服务,建立创业孵化基地,促进项目推介;讲究效益:帮助开业登记,鼓励吸纳人员,促进税收增加;配套使用:建立专项资金,完成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制度。
第六条 创业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方法
(一)开发创业项目。开发创业项目采用市场运作机制,通过\"项目推介会\"等形式,向市民推荐创业项目。各区年开发推荐项目不少于20个,成功转换率不低于20%,对于一年内成功转换的创业项目,可动用创业资金,并与区创业资金相配套,给予奖励(创业项目成功转化的标准是创业实体领取营业执照,使用人员3人及以上,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二)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各区在城市规划和整顿市容时,要合理安排适合市民创业的经营场地;街道、乡镇建立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的建立,可采用自建和利用社会现有资源整合等各种形式。对自建创业孵化基地,本创业资金根据基建审计报告反映的资金使用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区创业资金予以配套(创业孵化基地须安排当地创业人员达40%)。对于利用社会现有资源整合建立的创业孵化基地,本创业资金根据该基地对本地创业人员减免租金部分予以补贴,区创业资金予以配套。
(三)对开展融资服务、帮助开业登记、加强跟踪扶持等创业推动工作项目,本创业资金采用百分制评估后给予适当奖励。
1.开展融资服务。扩大基金容量,各区建立不少于100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然后注入到市级担保基金中。疏通渠道,减少环节,及时评估贷款申请人创业项目,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对象,申请贷款周期不超过30个工作日,投诉率小于3%。
2.帮助开业登记。各区年新增开业登记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2007年不少于300户,2008年不少于400户,2009年不少于500户,每户吸纳人员不少于3人;开户后依法纳税。 3.加强跟踪扶持。跟踪了解创业者自办实体和企业经营发展状况,针对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和指导,帮助其不断提高经营能力,改善经营状况,建立服务台账;总结宣传创业典型,市区年宣传创业典型不少于100个,各区年宣传创业典型不少于20个。
第三章 配套资金
第七条 市创业资金与区级创业资金按不低于1:3的比例配套使用。
第八条 区级配套资金超过市创业资金3倍以上的,市创业资金按规定比例下拨;不足3倍的,市创业资金按区级资金实际发生数,相应折合比例下拨。
第九条 区级创业资金须按规定筹集和使用,并经评估符合条件。 第四章 创业工作评估
第十条 对各区创业工作进行年度工作评估。具体评估办法按《苏州市区市民创业引导工作评估标准》(见附件1)操作。
第十一条 创业工作评估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及有关创业专家人员负责,评估时间为次年一季度。
第十二条 对创业项目开发、创业孵化基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新增登记开业的有关条款设为必要指标,其中有一条达不到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奖励;对总分低于60分的,也不予奖励。
第五章 资金申报、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资金申报时,须填写《苏州市区市民创业\"引导性资金\"申报表》(见附件2),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申报内容符合有关条件并通过评估的,市财政部门根据评估情况及时拨付资金,并按规定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创业资金的使用应积极引入评估、评价、招投标等市场运作机制,保证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市和市区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市民\",主要指本市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大中专毕业生、转复军人及优扶对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转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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