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购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由生产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要求,具备相应的卫生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明。
二、 禁止采购、使用无卫生许可证、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添加剂。
三、 食品添加剂必须有与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做到专柜、专架,并有明确的标识,食品添加剂不得与非食品、其他食品或有毒有害物质混放。
四、 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五、 不得使用添加剂掩盖视频的缺陷,如变质、腐烂或粗制滥造,欺骗消费者。
六、 添加剂的使用应在于保持和改进食品营养质量,不得破坏和降低营养质量。
七、 严禁将违禁品当作添加剂使用。
八、 做好食品添加剂的购入、申领、使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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