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行政审批境外影视作品侵权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美亚文化公司与荆州电视台著作权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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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法律 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 Vol,95 No 1 20{2 未经行政审批境外影视作品侵权案件 的司法裁判标准 美亚文化公司与荆州电视台著作权纠纷案评析 秦小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武汉430071) 摘要:司法实践中,审理未经行政审批境外影视作品侵权案件存在两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一是法院是否 应当对未经行政审批境外影视作品的内容本身进行合法性审查;二是在未经行政审批境外影视作品的内容本 身合法的情况下,如何对其进行司法保护。对此,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和适度保护的审判原则,综合运用司法 政策、自由裁量权和法律适用技术确立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 关键词:行政审批;影视作品;依法保护;适度保护;案例评析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945(2012)01—0054-04 一、当事人情况 影作品在发行地区包括但不限于电影放映、电视播映、录 原告(上诉人):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 像复制出版发行,以及信息网络传播的具有独占性权利、维权权利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2009年l2月18日, 司(简称美亚文化公司) 该影片发行公司北京美亚长城影视咨询有限公司经北京市 被告(上诉人):荆卅I电视台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美亚文化公司。美亚文 二、案情简介 化公司未提交涉案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进口审批手 (龙在边缘》属于未经行政审批境 美亚文化公司享有电影作品 龙在边缘》在大陆地区 续。庭审确认涉案影片(的独占性电视播映权。 龙在边缘 是一部于1999年10月 外影视作品。2010年11月5日,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 制作完成的香港影片。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 发行权证明 司出具编号为20100705—2电视台节目播放监播报告,监测 书》载明:晶艺电影事业有限公司是该片的出品公司,发 结论为荆州电视台精彩频道于2010年7月5日播放了电影 龙在边缘 。 行公司是北京美亚长城影视咨询有限公司,发行地区是中 国大陆,发行期限从2009年3月6日至2014年3月5日。 发 三、当事人诉辩 行权证明书附页 载明: “晶艺电影事业有限公司已将该 原告美亚文化公司诉称:原告享有电影作品 龙在 电影作品的全部版权转让给MEI AH TRADING LTD;MEI 边缘》在大陆地区的独占性电视播映权。荆州电视台未经 AH TRADING LTD有权自行对该电影版权转让、授权等处 许可和授权,于2010年7月5日在其经营的荆卅l电视台精彩 (龙在边缘 ,但至今未向美亚 分;经MEI AH TRADING LTD授权,发行公司享有该电 频道播映了涉案电影作品(收稿日期:2011-12—20;修回日期:2012-01—06 作者简介:秦小双(1982一),男,湖北广水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法学学士;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知识产权法。 http//www clast org cn 审判前沿 (秦小双)未经行政审批境外影视作品侵权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 文化公司支付任何费用,也从未得到过美亚文化公司的许 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可,侵犯了美亚文化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故请求法院 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 判令:1、荆州电视台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荆州电视台精 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 彩频道对涉案电影作品 龙在边缘 的播映服务;2、赔 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著作权的财产权性质,表现在权 偿美亚文化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合理费用3000元,合 利人在利用作品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经济利益。由于涉案 计4300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荆州电视台辩称:原告不享有涉案影片的著作 权,不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无证据表明被告实施了 播放行为,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美亚文化公司是本案适格主 体。鉴于国家版权局(1993)37号(《关于同意香港影业协 会作为香港地区版权认证机构的通知》中已确认香港影业 协会可以对香港影视作品在大陆出版、发行的授权人主体 资格进行认证,因此香港影业协会关于涉案电影的原始著 作权归属和著作权流转情况的证明,可作为认定涉案电影 权利归属的依据。因此,美亚文化公司取得了电影作品 龙在边缘》的著作权权利人身份,依法对于侵犯其著作 权的行为有权提起诉讼,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第二,荆州 电视台实施了侵权行为。由于监播报告系由第三方机构作 出,有明确的监播结论,经当庭播放该监播报告所附的 VCD光盘,在((龙在边缘》全片播放过程中,电视画面上 均有荆州电视台的台标及栏目名称“晚餐电影院”,该光 盘内容能够反映荆州电视台播放涉案作品的事实,荆州电 视台虽对该证据提出了异议,但并未提出反证证明VCD 光盘刻录的内容是虚假的,故对美亚文化公司提供的该监 播报告证据予以采信。第三,关于荆州电视台应如何承担 民事责任的问题。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然产生,著 作权作为一种绝对权,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或授权都负 有不得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涉案影片虽未按照行 政法规的规定获得相关行政审批,但并不意味着其不能禁 止他人在我国大陆地区行使由著作权人所控制的复制、发 行、电视播映等行为。如果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实施了 复制、发行、电视播映等由著作权人控制的行为,权利人 仍有权依据我国 著作权法 及其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他 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美亚文化公司关于请求判 令荆州电视台立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著作 权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 影片并未取得 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并不存在实际的经 济损失,因此对美亚文化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不 予支持。美亚文化公司起诉时除要求荆州电视台赔偿经济 损失外,还主张荆州电视台应支付相应合理开支。结合本 案事实及美亚文化公司诉讼请求,考虑其因维权发生交通 费、住宿费、律师代理费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支持 合理费用3000元。综上,依照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 (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电影管理条例 第 五条、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 定,判决:一、荆州电视台立即停止对电影 龙在边缘 的播放行为;二、荆州电视台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支付美亚文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000元;三、驳回美亚文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 件受理费1000元,由荆州电视台负担。 美亚文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2001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 电影管理 条例 第五条规定: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 行、放映和电影制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第二十四条规 定: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 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经 查明,涉案电影作品 龙在边缘 在我国境内并未获得行 政审批和公映许可。我国对境外电影作品实行电影审查制 度和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制度,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 电 影片公映许可证 ,不仅是对影片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 查,也是对境外影片是否准予进入我国境内文化市场的一 种管理。没有经过相关行政部门审查和批准的电影作品不 具有在我国境内公映获取经济利益的合法条件。实践中, 即使存在电影著作权的版权交易与公映许可并无关联的情 况,抑或存在著作权人与国内电视台等机构达成了影视剧 放映许可协议,但在我国境内行使著作权获取经济利益的 前提是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获取正当利益,违 反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版权交易和放映许可协议不 受法律保护。法律不应当支持非法的经济利益,也不应当 助长违规的市场行为。 电影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进一 55 科技与法律 Science Tedtnology and Law Vol 95 No 1 2012 步规定: “进口供公映的电影片,进口前应当报送电影审 判决,均是关于境外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 查机构审查。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的电影片,由指定的 纷,属于互联网上违法传播境外电影作品的问题。上诉人 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临时 美亚文化公司提出2011年4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 进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临时进口 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中“境外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维护自己 的电影片经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发给 电影片公映许 的合法权益不以获得行政审批为条件”的观点,与本案的 可证 和进口批准文件后,由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进口批 处理并不矛盾。尽管涉案影片未获行政审批,但著作权人 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从本案来看,涉案电影作 品 龙在边缘 1999年10月在香港制作完成,面市至今已 经有十多年,上诉人美亚文化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影 片在我国境内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或经过了行政审 查和批准。故,上诉人不能在我国境内通过行使涉案影片 著作权的行为获取合法的经济利益。 我国属((伯尔尼公约 的签约国,根据我国 著作权 法))第二条和十一条的规定,作者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时就 自动取得著作权,而无须履行其他行政审查或审批手续。 符合法定条件的境外电影作品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因 此,涉案电影作品 龙在边缘 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 护,如果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了复制、发行、播放等 侵犯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为,权利人有权依据 著作权法》 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他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 中尽管上诉人美亚文化公司取得了涉案电影作品著作权人 的授权许可,但因未履行电影行政审批手续,故其不能在 民事授权范围内积极行使该著作财产权获取经济利益,但 当他人未经许可在我国境内使用涉案电影进行牟利时,上 诉人能行使消极的民事救济请求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确认了权利人对涉案影片 享有著作权的事实,也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荆州电视台停止 侵权、赔偿合理费用,实质上对涉案电影作品依法进行了 保护,维护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涉案影片在我国境内未 获得公映许可和行政审批,上诉人在我国境内不能因享受 相关著作财产权获得经济利益,即上诉人没有因为被上诉 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实际损失,上诉人要求除合理费用外, 另外支持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荆州电视台违法播放未经行政审批的境外电影作品,其相 应的获利不具有合法性,上诉人主张以被上诉人荆卅I电视 台的收视费、广告费等实际获利作为赔偿依据,也不符合 法律规定。上诉人提出上海市的(2010)浦民三(知)初 字第283号民事判决、深圳市的(2009)深宝法知产初字 第119号民事判决和(2009)深中法民三终字第150号民事 56 的维权行为得到了支持,其合法权益也受到了保护。 二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重点i,:lz析 关于未经行政审批境外影视作品的司法保护问题,尽 管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凯公司与水木年华网吧等著作权侵权 案([20IO]民提字第39号)中,明确了境外影视作品著 作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以获得行政审批为条件这一 观点…,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裁判仍然没有形 成统一认识,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和尺度也不统一,出现 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有损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争议主要集 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法院是否应当对未经行政审批境外影 视作品的内容本身进行合法性审查;二是在未经行政审批 境外影视作品的内容本身合法的情况下,如何对其进行司 法保护。结合本案,笔者谈一些粗浅认识。 (一)法院是否应当对未经行政审批境外影视作品的内 容本身进行合法性审查 根据我国 著作权法 、 电影管理条例 以及 音 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广播电影电 视行政部门和文化管理部门负责对影视作品内容的合法性 进行审查,但鉴于司法审查“终局性”的特征,法律也没 有禁止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影视作品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 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法尊重行政管理部门对影 视作品内容享有的审查职权,不主动“越位”对影视作品 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考虑到 诉讼成本、经济利益和社会效果等方面的因素,一般情况 下,权利人不会以内容本身非法的境外影视作品主张权利 提起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中的举证责任,对未经行政审 批境外影视作品的内容本身进行被动审查。在以下三种情 况下可直接“默示”作品内容本身的合法性:一是被告没 有对作品内容本身合法性问题提出抗辩;二是以一般人的 http//www clast org cn 第审判前沿 (秦小双)未经行政审批境外影视作品侵权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 常识判断不能认定作品内容非法;三是没有明显证据证明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过高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作品内容非法。另外,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坚持“适 标准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 伯尔尼公约》和 与贸易 度”审查的原则,如果被告以作品内容非法为由进行抗 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等国际条约均认可各国文化审查的 辩,则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提交相关证据,法院对证据 权利。在我国,即便是境内的影视作品未经行政审批,也 进行审查,在没有权威部门结论性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一 是禁止发行和传播的,司法实践中也不应支持其赔偿经济 般不否认作品本身内容的合法性。 损失的诉请。对未经行政审批境外影视作品坚持适度保护 (二)在未经行政审批境外影视作品的内容本身合法的 其合法权益的做法,符合相关国际条约所确定的国民待遇 情况下如何对其进行司法保护 原则。实践中,存在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利的现实情况,但 我国属 伯尔尼公约 的签约国,根据我国 著作 这种获利的违法性不仅体现在侵害权利人著作权方面,也 权法 的规定,作者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时就自动取得著作 体现在违反我国行政管理制度方面。对这种违法所得,不 权,而无须履行其他行政审查或审批手续。符合法定条件 应当给予权利人,因为如果让权利人获得这种经济赔偿, 的境外电影作品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在作品内 会造成境外影视作品的“变相引进”,为一些非正规的影 容本身合法的情况下,未经行政审批境外影视作品的著作 视代理机构提供一条灰色的获利途径。口 据我国((著作权 权受我国法律保护。但我国对影视作品实行行政审批和文 法 第四十八条和五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没收违 化审查制度,境外影视作品的进口更需要履行行政审查和 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也可向法 进口审批手续。在处理涉及未经行政审批境外影视作品的 定机关出具司法建议函,建议相关部门追究侵权人的行政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也应当遵守 电影管理条例 和《音 责任或刑事责任。实践中还会遇到权利人提出被告的侵权 像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行政审批 行为使权利人预期收益丧失,主张应当根据法定赔偿原则 境外影视作品因未依据我国行政法规履行行政审批和进口 赔偿权利人的预期损失。对此,一方面,依据法律规定预 许可,其权利人不能在民事授权范围内积极行使著作财产 期收益损失不应当计算在实际损失范围内;另一方面,权 权获取经济利益,但当他人未经许可在我国境内使用涉案 利人的作品是否一定可以获得我国行政审查和进口许可是 作品进行牟利时,权利人能行使消极的民事救济请求权维 难以确定的事实,即使权利人的作品确定可以获得我国行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 政审查和进口许可,因为影视作品的关注度一般具有“时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著作权 效性”,大部分境外影视作品的权利人完全可以在获得行 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无法计算实 政审批后,再向法院主张权利,获取更充分的司法保护。 际损失的应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 综上,在处理涉及未经行政审批境外影视作品的著作 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才由人民法 权侵权案件中,应当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坚持依法保护和 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酌定赔偿。北京、安徽、重庆等高 适度保护的原则,综合运用司法政策、自由裁量权和法律 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民事赔偿中也都明确 适用技术确立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毯强 规定了损害赔偿方法的适用顺序,并指出在权利人损失或 侵权非法所得能基本确定的情形下,不直接适用法定赔偿 参考文献: 方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著作权损害赔偿责任是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 以“填平原则”为主。由于未经行政审批境外影视作品的 权利人不能通过其作品的发行和传播在我国境内获取经济 利益,没有因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实际损失,因此, [EB/R].(2011-04—21)[20t1-12—12].http://www.chinacourt.org/ html/article/201104/21/448749.shtm1. 【2]祝建军.未经进口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N]. 人民法院报,2010—04—22. 司法实践中,依法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合理费用, 但不支持权利人主张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 定,实质上也是对未经行政审批境外影视作品依法进行了 保护,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3】许根华,郭 杰.未经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J].人民司法’应用,2011,(9):62—64.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