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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利弊

2024-08-18 来源:小奈知识网


一、企业破产的概念

1.何为破产。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的情况下,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

2.破产的分类。 依据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之规定,破产可分为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三类。

破产清算:即传统意义上的破产,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经清算后债务人实体将被注销,公司消亡。

破产重整:是指在清算前,由法院主持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重整计划的方式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依法继续经营。重整的目的在于使进入了破产程序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清算,摆脱经济困境,重整获得经营能力,恢复生机,并最终实现债务的清偿。

破产和解:是指为避免破产清算,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以让步方法了解债务的协议。破产和解是法律赋予债务人的特权,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债权人和法院均不能主动提出。

3.破产程序的发起:根据《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我们用下列表格来显示更为直观:

破产清算 破产重整 破产程序申请主体: 债务人、债权人。 债务人、债权人、占债务人出资总额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破产和解 债务人、 二、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利与弊。

1、企业对所负债务仅以企业资产为限承担清偿义务。经过破产程序后,一个企业被宣告破产意味着该企业法人被依法注销,企业不再存在了,对之前所产生的债务就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责任了。

2、破产案件处置得当,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可免于承担部分法律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得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高消费行为;但若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清算,宣告破产了就不须再承担责任,也没有什么限制。但是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未取得强制执行依据的债权,也可以参与破产分配。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对于未取得生效文书的债务人无疑是一个好消息,因为可以“搭便车”参与分配。《破产法》规定管理人进场接管债务人企业后第一项工作就是发布债权申

报公告,所有债权人无论是否有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只要经管理人审定为合法债权均可被列为破产企业债权人,并参与分配。

4、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将公开、阳光、透明。进入破产程序法院就会选定破产管理人,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然后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一个完整的调查,这样能清晰地了解债务人的状况,若发现其他客户拖欠债务人的债务,管理人可以追偿;若发现债务人股东未足额出资,可以要求股东补足出资;若发现高管对侵害公司的利益,可以要求高管赔偿等。因此,所有债务人资产,不论隐形还是阳光的都将被列入清偿资产中用于清偿债务。

5、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原实际控制人为破产企业提供的个人担保并不一定失效。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有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的,在破产程序中未得到清偿部分的债务,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即使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也不一定完全免除保证义务(破产法92条3款“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现实交易中,企业对外借款,出借人多会要求企业实际控制人提供抵押担保或连带保证,这就导致,虽然作为借款主题的企业已破产,但作为保证人的企业实际控制人却仍要为该借款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承担偿还义务。

6、中小企业大多存在企业法人与实际控制人混同的情况,即个人账户公用,公司财产私人使用,导致了企业与个人难以完全区分开,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可能导致企业实际控制人资产被管理人追加进入破产财产。《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这就是说当债务人有欺诈行为时,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此类行为或宣布其无效,并追回因无效行为所取得的债务人财产或财产权利。同时破产企业的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利用职权非法取得的企业财产,管理人也有权追回。

综上,债务人无论是进行破产清算或重整,都有利有弊,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真的要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

对债权人来说,要衡量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成本,考虑是否能受偿。对于债务人来说,要改变思想观念,不要觉得申请破产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要知道申请破产也是保护企业、减少亏损的方式,特别是企业破产并不会影响个人资产,前提是两者之间没有捆绑在一起。建议企业老板重新认识破产的意义,规范企业经营和财务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不仅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石,也是公民个人权益的防护墙。但如果 “假破产、真逃债”的,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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