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文化市场协管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文化市场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大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管员,是指由县文化执法大队聘用,协助文化执法人员在全县内开展文化执法工作的人员,是文化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聘用人员,接受统一管理.
第三条 文化市场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执法人员进行文化市场日常监督和检查;
(二)及时劝阻、制止非法经营行为,按照文化市场管理的规定,协助相关部门查处违规违法经营活动;
(三)负责收集辖区内文化市场管理问题的投诉和群众的需求消息,并及时向县文化市场执法大队报告;
(四)及时发现、反馈辖区内文化市场违规违法行为的苗头性问题;(五)按时参加上级文化部门组织召开的相关会议、培训和其他活动;
(六)积极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待 遇
第四条 协管员的待遇按县有关规定全年总额不超过4万元. (一)工资。月基本工资1800元。
(二)年终奖.年终奖在不超过4万元的前提下,按照县相关标准执行。
(三)保险。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保险费由大队和协管员共同承担。
(四)参照机关单位制度,协管员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和休息的权利.
(五)协管员参加加班的,一般以调休计还,如不能安排的,加班工资按超过4小时40元,超过8小时80元执行.
第三章 考 核
第五条 协管员纳入大队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县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先进、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
第七条 大队建立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聘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第四章 管 理
第八条 严格学习培训制度。
协管员应遵纪守法,遵守并履行县、局及上级相关部门的文件盒廉政建设要求,自觉学习文化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 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一)协管员必须遵守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擅离岗位,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
(二)考勤实行签到制度,队员每天上下班在考勤表上签到。 (三)遇到急事或伤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必须请假.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交中队长审核,大队长审批。
(四)考勤有考勤员记录,考勤结果分为迟到、早退、事假、病假、旷工五种,考勤员每天检查队员出勤情况并做好记录。迟到、早退每次扣发工作50元;旷工或者无故旷工每天扣发工资100元。连续三天,则视为自动辞职.
第五章 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条 协管员聘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一年一考核,根据工作需要且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若工作岗位不需要或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辞退.
第十一条 协管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大队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大队填写《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大队与协管员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大队说明解除聘用合同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二)大队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协管员,应当做好工作交接并在离职前移交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证件等。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不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保留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直至辞退或解聘:
(一)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影响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因巡查管理不到位,导致违法违章行为发生的; (四)因行为失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辞退或解聘:
(一)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五天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三)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
(四)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被查证属实的;
(五)不服从大队决议、决定或不服从管理和安排,无理取闹的; (六)受治安处罚、党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应予辞退或解聘的。
第十七条 协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先进等次的,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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