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
作者:张磊
来源:《新长征·党建版》 2016年第12期
张磊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历史昭示出深刻道理: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到什么阶段,党的建设就要推进到什么阶段。2016 年10 月24 日至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作出全面系统战略部署,严肃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它政党的鲜明标志,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探索符合新形势要求、有效管用的党内监督新途径,是中国共产党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了实处。
一、《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内容
党内监督,作为政党内部监督主体依据党规党纪通过各种监督方式保证监督客体行为符合规范的活动,本质上是党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础工程。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证。党内监督主要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遵守党章党规和国
家宪法法律,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党的干部标准,廉洁自律、秉公用权,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干部。党内监督的主要形式有: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舆论监督等。
二、《条例》与其它党内法规的关系
《条例》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相统一,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都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的重要成果。《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把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为改革监督模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作为全面规范党内监督制度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条例》明确了党内监督的法理性,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外部监督相适应。同时,《条例》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相衔接,扎紧了制度笼子,加强了党的制度建设,改善并优化了党内政治生态,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更为坚实的制度支撑。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评析
“自知者英,自胜者雄。”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总书记指出,党内监督既是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重要保障。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强化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为加强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需要把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内监督的实践探索及时转化为制度成果,实现党内监督与时
俱进,把制度的笼子扎得更紧,做到责任清晰、主体明确、制度管用、行之有效。《条例》的修订是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并颁布后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重要利器,遵循了时代新特点、实践新情况、从严治党新要求,形成了有权必有责、有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增强了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使其成为规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行为的硬约束。
《条例》共6800 余字,分为3 大板块,共8 章、47 条。第一部分为第一章总则,共9 条,主要明确立规目的和依据,阐述党内监督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以及强化自我监督、构建党内监督体系等重要问题;第二部分为第二章至第五章,共27 条,分别就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监察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这4 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及相应监督制度作出规定;第三部分为第六章至第八章,共11 条,分别就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整改和保障、附则等作出规定。《条例》没有对中央部委和地方党委制定实施细则作出授权规定,体现出全党必须一体执行,防止搞变通、打折扣。
《条例》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由于党章对党内监督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的指导作用,这次通过的《条例》,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突出尊崇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着力把党章的有关要求具体化,同时把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根据党章研究出台的重要文件和相关规定系统化。只要全党坚持把党章作为总规矩,严格按照党章要求去探索和实践,党内监督就能站在制高点上,取得较好的效果。
《条例》完善了党内监督制度与体系,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分别就4 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和相应监督制度进行了规范,使党内监督有了制度保证,明确了标准,体现了继承
和创新的有机统一。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就有可能被滥用。所以,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里的“笼子”是制度、是法律、也是监督。党内监督要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条例》强化党内自上而下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条例》指出了党内要建立5 个层面的监督,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确保党内监督无禁区。
《条例》规定加强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需要。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领导层成员。《条例》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对原有条例的突破,体现党中央以身作则、率先垂范。风成于上,俗形于下。党内监督,第一位是加强党委(党组)监督,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这要求各级党组织要不折不扣落实主体责任,牢固树立不管党治党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中之重,在全体党员监督下盯好“关键少数”,就能够有效强化党内监督,坚持率先垂范、以上率下,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使命,为全党全社会作出表率。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党的各级工作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广大党员要自觉履行党内监督职责,正确行使党内监督各项权利,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民主监督,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条例》的各项规定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这一原则。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的重要基础。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强化党内监督的关键抓手。坚持民主集中制,是保持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法宝。从坚持、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入手,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班长与班子成员的关系,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充分调动起来,强化自
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党组织用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这既加强党内民主,使党员在党内充分发表意见,对不正确的说法、做法敢于批评和抵制;又要加强党内集中,确保民主基础上的正确意见得到公认、成为主流。
十八届六中全会的召开筑起从严治党、制度治党的堤坝。我们党以制定修订《准则》和《条例》为重点,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表现出党的政治优势充分释放,是制度治党与依规治党的又一重要举措,是对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发展,充分体现了“不忘初心、继续前进”、走好新时期长征路的高度自觉,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对民族命运的使命担当。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是全党的重要政治任务。筑梦中国,全党同志更应紧密团结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磨砺监督利器,净化政治生态,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责任编辑/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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