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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2023-09-28 来源:小奈知识网
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大力营造鼓励标准创新的良好氛围,引导各类组织提升标准创新能力,表彰一批在标准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创新贡献奖由市政府设立。

第三条 标准创新贡献奖分为标准创新贡献奖和标准创新提名奖,每2年评审和表彰1次。其中,标准创新贡献奖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3个,标准创新提名奖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5个。

第四条 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设立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

评委会由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

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评审办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第六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决定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重大事项;

(二)审定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议表决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结果,审查异议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四)提请市政府批准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名单。 第七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

(二)建立评审专家库,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专业评审组;

(三)组织开展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和受理工作; (四)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

(五)组织专业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六)对评审专家公正履行评审职责进行监督; (七)向评委会报告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表决拟授奖项目名单;

(八)公示拟授奖项目名单,受理社会各界提出的异议,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宣传获奖项目的经验和方法,引导全社会更加重视和积极参与标准创新工作;

(十)承担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奖励对象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以下统称各类组织)。

第九条 奖励范围为标准制(修)订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

1.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及其他公认的国际组织发布的标准;

2.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已经实施1年以上;

3.组织制(修)订团体标准并已经实施1年以上; 4.制(修)订和自我声明公开先进的企业标准并已经实施1年以上。

主导制(修)订标准是指在标准制(修)订者名单中排名第一、二位。

(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为主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已经通过项目考核验收。

第十条 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标准为: (一)标准创新贡献奖:

1.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填补标准空白或者对原有标准内容作出重大调整,主要技术指标和管理要求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2.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率先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标准创新提名奖:

1.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领域,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和管理要求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明显推动作用;

2.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领域,率先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章 申报和推荐

第十一条 评审办在评审当年第一季度发布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内容、程序等,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申报标准创新贡献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各类组织有效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

染和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未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二)申报的各类组织为标准主导制(修)订单位或者为主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单位;

(三)申报项目未获得过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和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

第十三条 标准创新贡献奖实行推荐制度。

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推荐各类组织,同一类组织申报奖项只能通过1家单位推荐。

第十四条 申报的各类组织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应当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

第五章 评审和奖励

第十六条 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评审办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查。

(二)专家评审。评审办组织专业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按照评审实施细则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授奖名单。

(三)审议表决。评委会对专业评审组提出的建议授奖名单进行审议,表决拟授奖名单。

(四)社会公示。评审办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示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7天。

(五)异议处理。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评审办提出对拟授奖名单的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相关材料。评审办对收到的异议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评委会。参与异议调查和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异议提出者的身份信息等予以保密。

(六)审定批准。评委会对公示、异议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审查,确定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名单,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市政府对标准创新贡献奖进行通报表彰,并对获奖的各类组织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标准创新贡献奖各奖励50万元,标准创新提名奖各奖励20万元。

第十八条 标准创新贡献奖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市本级奖励资金由市工发资金安排。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纳入市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

第十九条 鼓励获奖的各类组织根据贡献大小,制定奖励资金分配方案。事业单位人员获得的奖励资金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鼓励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投诉举报。

(一)与受评审的各类组织或者与其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项目的评审;

(二)其他与受评审项目及其相关各类组织存在利益关联、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对公示期内收到的异议,评审办应当在公示期满后2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二条 申报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各类组织在申报材料中提供虚假数据和证明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申报的各类组织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按程序撤销其奖项荣誉,追回奖励资金,在媒体上公布,并将相关情况纳入信用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对推荐项目的申报材料未进行严格审核,或者明知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仍然予以推荐的,取消下一次推荐资格。

第二十四条 参与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者终止评审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由评审办另行组织制订并发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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