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不管是诉讼财产保全还是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裁定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2、但是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复议认为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请;认为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一、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注意的问题:
1、申请人本人申请的财产保全,应当严格依法通知申请人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以不动产作担保的,责令申请人向法院提供原物权凭证抵押,办案成功后返还;以定金作担保的,责令申请人提供存款单或者存折档案。
法院还应当冻结申请人根据财产保全申请提供的担保财产的定金,防止申请人在败诉后提前提取该定金作为担保物。
2、加强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它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3、采取财产保全,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所涉及的财产,消除案外人财产保全混乱的现象。
在实践中,笔者发现,由于我国实行了特殊物品登记占有制度,一些申请人认为被告使用的某些财产属于被告,如车辆、房地产等。
因此,在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前,应当注意调查取证、定案取证,对真正属于被告人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以及对调查后属于非被申请人的财产,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驾驶解释权告知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并拒绝撤回,责令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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