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护照应该在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四条 (一)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二)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三)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