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1)受伤未致残的
如果因交通事故受伤但还未达到致残的程度,那么伤者可以索赔的项目有7项: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2)因伤致残的
因交通事故致残,除第一条的各项费用外,还可以索要以下赔偿项目(6项):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3)死亡的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以下6项费用: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以上三种情况,都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人被撞了具体赔偿标准
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赔偿的具体标准如下: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护支付。
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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