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低保在哪个部门办理
1、办理低保在民政部门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2、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二、农村低保办理需要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1、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
2、无劳动能力证明;
3、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明;
4、患病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5、16周岁以上的提供在校证明书;
6、夫妻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配偶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的有关证明材料;
8、村委会受理低保申请。通过入户调查、召开评审小组会,对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进行核实。采取适当形式,在村务公开栏对申请低保的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提出具体意见后,将材料转交镇民政所;
9、镇民政所核实上报的申请材料,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经张榜公示无异议的,镇领导在申请材料上签属意见后上报民政局。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10、民政局核实上报的申请材料。入户审核,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后,由低保科负责盖章,报市财政局,按程序由银行发放低保资金。对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委托镇民政所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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