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
保费用补助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湘财外[2009]5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09.09.07 【实施日期】2009.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工作的通知
(湘财外〔2009〕50号)
各市州财政局、商务局,各省直担保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建〔2009〕72号)精神,积极帮助防范和化解我省中小商贸企业信用担保风险,鼓励担保机构为我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切实做好湖南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商贸企业的界定
中小商贸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屠宰、物流和仓储等行业的中小企业。中小商贸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原国家经贸 1 / 2
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
中小企[2003] 143号,以下简称143号文件)执行,其中: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按照143号文件规定执行;从事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屠宰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143号文件规定的批发业标准执行;从事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143号文件规定的零售业标准执行;从事物流、仓储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143号文件规定的交通运输业标准执行。 二、担保机构申请补助条件
1、在湖南境内依法设立的、省属和市州所属实收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县属实收资本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2、必须独立运行,有健全的法人治理机构; 3、为我省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4、财务管理制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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