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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军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

2020-05-08 来源:小奈知识网
义务兵军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

时间:11-11-22 11:28:18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体现国家与社会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鼓励适龄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汇川区义务兵军属优待金发放对象为本辖区入伍的义务兵军属,以及本辖区在外就读的在校大学生入伍的人员。服义务兵役人员发放期为两年。

非辖区入伍的义务兵、士官、直接从地方考入军队院校及义务兵考入军校(指已发优待金已满两年)的学员,以及部队招收的特殊专业人员,其本人及家属不享受优待金。

第三条 本区义务兵军属优待金由民政部门测算报区人民政府纳入当年的财政预算。区民政局按照区人民武装部提供的应征入伍人员名单发放《优待安置证》和《光荣军属》牌,义务兵家属凭《优待安置证》领取义务兵军属优待金,同时享受其他优待。

第四条 城镇义务兵军属优待金按照义务兵入伍前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比例的100%兑现到义务兵军属手中。

第五条 农村义务兵军属优待金,按照义务兵入伍前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兑现到义务兵军属手中。

第六条 辖区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残疾军人每年年底享受一次优待,优待金的标准为:农村每年1000元,城镇的每年500元,经费由民政部门年初报财政部门纳入预算。

第七条 对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者,可获得政府奖励。现役军人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奖励2000元;立一等功的奖励1000元;立二等功的奖励500元;立三等功的奖励200元,获得优秀士兵等奖励50元。

第八条 义务兵应征后被退兵的,本人及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同时不得领取《优待安置证》和《光荣军属》牌。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受到部队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以及因犯错误提前退役的,当年起停止享受优待金等。

义务兵因伤病提前退役,6月底前办理提前退役手续的,当年义务兵军属优待金减半发放。

第九条 为保证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顺利开展,财政部门应给予必要经费保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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