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记帐,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签定以下协议:
一、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货币收支和保管;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取得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
及时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与财务相关的资料;
乙方退回的要求按照制度规定需要完善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向乙方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车费;
二、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予以解释;
按照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要符合《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和税务部门的要求,内容真实、准确;
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对甲方有关会计法规和财税政策等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并可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财务分析报告;
按有关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册,及时编制会计报表;
在次月的8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告会计报表;
会计、税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做好凭证签收工作,指导甲方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三、代理记帐收费:
经协商,乙方代理记帐收费标准为人民币每月元,按月支付。
四、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并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完成之前有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