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
受赠人:
为鼓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成为优秀人才,经赠与人与受赠人友好协商,由赠与人在受赠人处设立奖学金,双方当事人为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捐赠目的
赠与人在受赠人处设奖学金,目的在于鼓励学生全面发展,成为国家栋梁之材,造福于人民。
第二条捐赠金额
赠与人设立奖学金的基金为人民币十万元。
第三条捐赠金额的支付
赠与人于年月日通过银行汇款至受赠人人民银行账户。受赠人应当及时进行查验。
第四条奖学金管理与发放
1、在奖学金设立的同时,由赠与人与受赠人共同组成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对该基金进行管理和发放。
2、奖学金的基金由受赠人负责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每次定期储蓄一年,利息用于发放奖学金。发放后剩余的利息仍存入奖学金专门账户,基金总额达到设立时的2%,可以将发放奖学金数额提高一倍。发放后剩余的利息亦再存入该奖学金专门账户,基金总额达到设立时的3%后,全部利息均用于发放奖学金,奖学金数额相应提高。
3、奖学金每年发放一次,时间为每年九月份;每次奖励名优秀学生,每人奖学金为元。
4、奖学金发放标准
凡获得奖学金者必须符合下列标准:①大学在校的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②学习成绩优秀,其中专科生与本科生学习成绩须列全院(系)前五名,研究生须有质量较高的论文发表;③品质良好,本学年内未有任何校际处分。
5、奖学金评定办法
凡符合第四款所列标准者即有获奖资格。入围后,由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入围者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评议,然后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选出获奖者,当场揭晓,并张榜公布。
第五条奖学金存续时间
奖学金为永久性奖学金,受赠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六条捐赠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出现时,赠与人可以撤销捐赠:
1、受赠人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使不应获奖者获奖,与设立目的不符的;
2、受赠人擅自将奖学金挪作他用的。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自受赠人表示接受本赠与时起成立并生效。
第九条其他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签订之后须经公证,始得成立与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