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前,积极追讨审判实践证明,破产还债程序的引起,绝大多数是由债务人即破产企业自己申请引起的。二、立案后,依法追讨立案后,按照破产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想方设法调动业务人员的积极性,由业务经办人员提供线索,对于数额较大的债权,必要时由业务人员、清算人员、审判人员联合去债务人所在地。三、结合职能部门,加大清收力度破产企业的债权大多数是在业务往来中正常形成的,但也有少数债权,系经办人员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致使债权长期得不到回收,甚至内外勾结,吃里扒外,出卖企业利益,中饱私囊。四、聘用律师或中介机构人员专门清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