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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什么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停水停电

2024-07-10 来源:小奈知识网

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停水停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以停止供水、供电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物业主要管理常规性公共服务、针对性专项服务和委托性特约服务三大类,包括房屋管理、设备设施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安全维护等。在业主已缴纳水电费的情况下,供水、供电公司不得因拖欠物业费而停水停电,这侵犯了水电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什么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停水停电?

不管在什么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都没有权利停水停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行)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业主与供水、供电公司签订合同,向供水、供电公司缴纳了相应的费用的,供水、供电公司就应该供水、供电。物业公司不是供水、供电的合同当事人,其无权擅自中断对业主供水、供电。

二、物业主要管理那些方面?

基本内容按服务的性质和提供的方式可分为:常规性的公共服务、针对性的专项服务和委托性的特约服务三大类。

1、常规性的公共服务

是指物业管理中公共性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是物业管理企业面向所有住用人提供的最基本的管理和服务。主要有以下8项:

(1)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及住宅装修的日常监督;

(2)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

(3)环境卫生的管理;

(4)绿化管理;

(5)配合公安和消防部门做好住宅区内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

(6)车辆道路管理;

(7)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2、针对性的专项服务

是指物业管理企业面向广大住用人,为满足其中一些住户、群体和单位的一定需要而提供的各项服务工作。包括:

①日常生活类;

②商业服务类;

③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类;

④金融服务类;

⑤经纪代理中介服务;

⑥社会福利类;

3、委托性的特约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在实施物业管理时,第一大类是最基本的工作,是必须做好的。同时,根据自身的能力和住用人的要求,确定第二、第三大类中的具体服务项目与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机制和服务方式,以人为核心做好物业管理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并不断拓展其广度和深度。

在业主都已经交过水电费了的情况下,除了国家供水,供电公司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停水停电,比如电线检修等情形,已经交了水电费,却因为拖欠物业费而停水停电,这严重侵犯了水电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物业管理公司无权擅自停水停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以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业主与供水、供电公司签订合同并缴纳费用,供水、供电公司有责任继续提供服务。物业公司不是供水、供电的合同当事人,无权中断对业主的供水、供电。停水停电只能在特殊情况下,如电线检修等由供水、供电公司决定。停水停电因拖欠物业费则侵犯了水电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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