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加班(值班) 误餐补助管理, 参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党政机关加班(值班)误餐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财行发[2019] 1 号) 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 现就加班(值班) 误餐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通知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政协机关、 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 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 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
二、 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 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加班(值班) , 可以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加班(值班) 误餐费。
三、 加班(值班) 误餐报销上限标准为每人餐 40 元。
工作日当天连续加班 3 小时以上的, 可报销一餐。
公休假日当天连续加班超过 4 小时不足 8 小时的, 可报销一餐;
公休假日当天连续加班 8 小时以上的, 可报销两餐。
工作日夜间值班可报销一餐, 公休假日当天连续值班超过4 小时不足 8 小时的, 可报销一餐;
公休假日当天连续值班 8小时以上的, 可根据误餐情况报销, 最多不超过三餐。
四、 以下行为不得报销加班(值班) 误餐费。
出差、 参加培训和会议等公务活动的不得报销加班(值班)
误餐费; 加班(值班) 后按照规定调休的不得报销加班(值班) 误
餐费; 驻村扶贫干部等已享受相关伙食补助的不得报销加班
(值班) 误餐费; 为工作人员提供加班(值班) 伙食的不得报销加
班(值班) 误餐费; 在家加班(电话值班) 的不得报销加班(值班)
误餐费; 工作日 中午加班(值班) 的不得报销加班(值班)
误餐费;已享受加班(值班) 补助的不得报销加班(值班)
误餐费; 其他已享受伙食补助的情况。
五、 工作人员加班(值班) 应事先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填写加班(值班) 误餐报销审批单。 市直单位可按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指定相关部门(科室) 负责加班(值班) 管理, 建立台账并按月 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按月 报销。 相关费用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
六、 市直单位要严格考勤, 加强管理, 严格执行加班(值班)误餐报销规定, 实行一事一结, 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各单位人事、 财务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七、 违反本通知规定的, 由有关单位责令整改, 违规资金予以追回; 涉嫌违纪违法的, 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八、 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等已有文件规定的按原文件执行。 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按照《劳动法》 和《劳动合同法》 的有关要求执行。
九、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可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