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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

2024-07-16 来源:小奈知识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 暂行)》 的通知

各单位、 各科室: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休假、 请假制度, 经研究,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休假请假制度( 暂行)》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公共事业局

xxxx年xx月xx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 暂行)

一、 病假

( 一) 请假手续

1、 请假

请病假七天以上的, 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 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 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请假审批表》 , 经单位批准、 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 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 以上的, 须本人每月 到单位( 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 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 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 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 而是原患疾病本来就没好, 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 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 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 以上的, 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 但本人拒不上班的, 按旷工论处。 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 办理病退手续。 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 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 每满六个月 再进行鉴定, 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 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 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 二) 病假待遇

1、 基本工资

①工作人员 病假不满两个月 的, 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 病假两个月 以上的, 从第三个月 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 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90%; 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 病假六个月 以上的, 从第七个月 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 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70%; 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80%。试用期人员 请病假的, 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 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 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 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 对工作性补贴, 病假不满三十天的, 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 三十天以上的, 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在病假期间, 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 对奖励性绩效工资, 病假不满三十天的, 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 三十天以上的, 不再发放。

3、 补助

一年内病假累计不满三十天的, 根据单位规定执行; 三十天以上不满两个月 的, 享受全年区补助的 50%; 两个月 以上的, 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 其他

一年内病假累计两个月 以上不满六个月 的, 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六个月 以上的, 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不确定考核等次, 不计算连续工龄, 不晋级晋职。

二、 事假

( 一) 请假手续

1、 工作人员 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 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 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 各单位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 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

2、 请事假须事由充分, 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请假审批表》 , 经单位研究批准、 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 二) 事假待遇

1、 基本工资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满十天的, 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 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 每天扣发本人日 基本工资 50%( 日 基本工资=月 基本工资/22 天, 下同) ; 三十天以上的, 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 不予扣发。

2、 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 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工作性补贴。 对生活性补贴, 事假不满十天的, 享受100%; 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 享受 60%; 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 享受 40%; 三十天以上的, 不再享受。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在事假期间, 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对基础性绩效工资, 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 100%; 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 享受 60%; 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 享受 40%; 三十天以上的, 不再享受。

3、 补助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 享受全年区补助的 50%; 三十天以上的, 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 其他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 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三十天以上的, 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不确定考核等次, 不晋级晋职。

三、 其他休假

婚假、 产假、 丧假等根据有关规定, 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履行休假手续后休假。 国家法定节日 假、 公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 旷工

( 一) 下列情况视为旷工: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 不上班的; 在请假中伪造病历、 提供假证明、 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 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 未办理销假手续的逾期部分。

( 二) 出现旷工行为的, 停发工资、 补贴补助和福利待遇, 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不晋级晋职, 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事业单位人员 旷工连续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二十天以上的, 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 聘用制度的意见》 予以解聘; 机关行政人员 旷工连续十五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三十天以上的, 根据《公务员 辞退规定( 试行) 》 予以辞退。

五、 严格请销假制度

( 一) 工作人员 休假、 请假, 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 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 二) 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 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 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 三) 请假三十天以上的, 须经单位研究同意并加盖公章、 主要领导签字后, 到主管部门备案。

( 四) 休假期满, 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请病假者销假时, 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 加盖医院公章) 、 治疗交费结算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单位审验存档。

( 五)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备案制度, 每月 初将上月 考勤统计好, 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存档, 将其作为评先树优、 年度考核、 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 六) 各单位要按照批准权限, 严格把关审批, 认真落实请销假制度, 不符合条件的, 一律不得准假。

( 七) 不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 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 的责任。

六、 附则

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 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请假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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