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管教好孩子, 现将《细则》的实施要点公布如下,
请各位家长悉知:
一、 学校、 教师基于教育目 的, 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 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 促使学生引以为戒、 认识和改正错误;
二、 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 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
三、 教育惩戒具有育人属性, 是学校、 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 评价权的具体方式;
四、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 合法性、 适当性的原则, 符合教育规律, 注重育人效果, 遵循法治原则, 做到客观公正;
五、 选择适当措施, 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原则。学校、 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 扰乱秩序、 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 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根据程度轻重, 教育惩戒将分为三种:
(一) 一般教育惩戒: 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 做口 头或者书面检讨、 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课后教导等;
(二) 较重教育惩戒: 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 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 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
(三) 严重教育惩戒: 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 且必须是小学五六年级和初中部的学生, 包括停课停学、 分管副校长训诫、 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 确有必要的, 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 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 管理的;
(二) 扰乱课堂秩序、 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 吸烟、 饮酒, 或者言行失范, 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 实施有害自 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 打骂同学、 老师, 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 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 学校、 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 加强管教; 构成违法犯罪的,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教师在课堂教学、 日常管理中, 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 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 点名批评;
(二) 责令赔礼道歉、 做口 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 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 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 课后教导;
(六) 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 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以上措施后, 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 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 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 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付祥老师予以训导;
(二) 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 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 行为规则教育;
(四) 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 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 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小学五六年级和初中 部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 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 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 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 管教;
(二) 由法治副校长郎啟斌或者法治辅导员付鹏予以训诫;
(三) 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 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 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 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后仍不改正的学生, 学校可以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 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 配合家长、 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 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 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 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 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 学校发现学生携带、 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 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 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 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 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 属于违法、 危险物品的, 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 能够诚恳认错、 积极改正的, 应该提出表扬, 并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