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不吊” 规定牌
1、 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 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 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 钢筋、 型钢、 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 多点起吊。单头“千斤” 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4、 散物捆扎不牢或者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
5、 吊物上有人不准吊。
6、 埋在地下物不准吊。
7、 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
8、 现场光线看不清起落点不准吊。
9、 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
10、 天气恶劣, 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