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标题一”规定了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旨在通过最低年龄、健康状况、履职资格、招募安置四个方面的规定,使每个海员均能享有符合标准的安全且受保护的工作场所。
《公约》对海员最低年龄的要求。《公约》的目的是确保未成年人不上船工作。一是明令规定未满16周岁的人员,禁止在船上工作。二是对未满18周岁的海员作出上船工作的限制性规定,即禁止其从事可能损害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以及禁止其在船上从事夜间工作和厨师工作。“夜间”应根据国家法律或实践来定义,包括从不晚于午夜开始至不早于上午5点钟结束的一段至少9个小时的时段。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允许例外,比如根据船上见习或者实习要求必须在船上进行夜间训练的,可不受夜间工作的限制。
此外,对未成年人从事海员工作的特殊保护,还散见于《公约》守则的各个部分,比如导则B2.4关于未成年海员的休息保护、导则B2.5关于未成年海员遣返的特殊规定以及导则B4.3关于未成年海员的安全和健康教育要求。
《公约》对海员健康状况的要求。《公约》的目的确保所有海员的健康状况适合履行其海上职责。海员在上船工作之前需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书(《公约》中文译本称体检证书,我国称健康证书),证明其健康状况适合承担船上的工作。健康证书应包括听力、视力和色觉视力情况,最长有效期为2年,低于18岁的海员健康证书最长有效期为1年,色觉视力证书的最长有效期为6年。通常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工作的海员健康证书必须用英文制证。国际劳工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出台的《海员体格检查导则》就海员健康要求提供了更为详细的指导建议。
健康证书应由独立资格的医师签发。倘若首次体检未能获得健康证书或在证书上被记载限制条件,海员有权向另一位独立的医师申请复查。如果在某航行途中证书到期,该证书应继续有效,直至海员能够从合格医师那里取得健康证书的下一停靠港,继续有效的这段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
需要指出的是,《公约》对健康状况的要求与《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不存在矛盾和冲突,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就该问题取得了充分的协调一致。《公约》中明文规定,“主管当局应接受根据STCW公约的要求签发的体检证书”,“对于STCW公约未包括的海员,满足那些要求的实质性内容的体检证书应同样予以接受”。
《公约》对海员履职资格的要求。《公约》的目的是确保海员经过培训并具备履行其船上职责的资格。海员应按照国际海事组织STCW公约要求,完成从事船上职责所必要的培训。此外,除非海员圆满地完成了船上个人安全培训,否则不得允许其在船上工作。这一必要条件适用于所有海员,而不考虑其在船上的职务。对于STCW公约所不能覆盖的培训或资格要求,则依靠成员国关于船上工作的相关要求来确定。例如,船上如果雇用了一名护士或医生,这名护士或医生应符合其国内立法中关于该职务的国家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公约》规则1.3“培训和资格”没有标准和导则的内容。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国际海事组织与国际劳工组织已达成共识,即国际劳工组织仅在《公约》中对船员培训和发证进行总括性规定,具体职责由国际海事组织承担。唯一未交由国际海事组织负责的是船上厨师的培训,仍然由国际劳工组织负责,依照《公约》标题三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约》对海员招募安置的要求。《公约》的目的是确保海员有机会利用高效和规范的海员招募和安置系统。《公约》允许提供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的机构(我国统一称为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以公共或私营形式存在,但不鼓励私营机构过度扩散。所有私营船员服务机构都必须是规范的并能提供高效、充分和可靠的系统来保护及促进海员就业权益。公共船员服务机构也应有序运营,确保海员就业权益。船员服务机构必须按照标准化的发证制度规范运营,国家主管当局应密切监督和控制船员服务机构,只有经过核验表明其符合国内立法要求,才能为其核发经营许可证书。
船员服务机构不得借助各种形式来阻止或阻挠海员获得其所称职的工作,也不得建立黑名单阻碍合格海员找工作。此外,不得向海员收取介绍工作的费用,只有在帮助海员取得国家法定健康证书、船员服务簿、护照或其他类似个人旅行证件时才可向海员收取相关费用,但签证费应由船东负担。
通过非缔约国船员服务机构招募海员的,船东必须采取措施核实该船员服务机构是否符合《公约》的标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船旗国检查指南》中列举了船东核实上述要求时可以参考的信息,包括:从船旗国收集来的船员服务机构的相关材料;关于船员服务机构在非缔约国运营服务质量方面的审核报告或证书;对照公约要求制作的检查清单或认可组织的审核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