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适用范围
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74号令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竞争性磋商:(财库〔2014〕214号)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
两种采购方式异同分析:
74号令关于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形的规定与《政府采购法》一致,对第(二)(四)两种情形做了限制解释。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适用范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第一,对于不能确定详细规格、不能事先确定价格总额的项目,两种方式均适用。
第二,特别规定,竞争性磋商方式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项目。
第三,除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或需扶持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外,只有两家供应商符合条件时,竞争性磋商方式不适用。
三、采购程序分析
采购方式批准:两种采购方式均为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货物服务)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200万元),拟采用这两种方式的,需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部门批准。
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两种方式相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关于公告方式:74号令没有规定竞争性谈判公告的内容。
214号文规定了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内容。
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内容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预算;供应商资格条件;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编制采购文件:谈判文件和磋商文件的内容要求基本一致。两种文件均需采购人书面确认。
74号令第八条明确谈判小组有制定或者确认谈判文件的职责。
214号文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发出采购文件:
74号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14号文: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采购文件的修改和澄清:
74号令: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214号文: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响应文件的递交:相同:在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金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应当以非现金形式提交。不同: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组建谈判/磋商小组:相同:竞争性谈判/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不同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不同2: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磋商小组)评审专家。
评审规则: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谈判)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财库【2012】69号文)
(磋商)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最后报价:相同1:谈判/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谈判/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相同2: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磋商情况退出谈判/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不同:符合214号文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财库〔2015〕124号文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招标项目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最后报价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推荐候选供应商:
74号令: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214号文: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采购人确认成交:
两者一致: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送采购人,采购人5个工作日内确认。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结果公告:
两者一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并将谈判/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
重新采购/评审:
相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磋商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不同: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竞争性谈判重新评审。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竞争性磋商重新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