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一~二OO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 由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 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7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电器和导体的选择、配电设施的布置、电气装置的电击防护、配电线路的保护、配电线路的敷设等。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
1.将规范适用范围的电压由交流、工频500V以下修改为交流、工频1000V及以下;
2.取消了原规范总则中对于选用铜、铝导体材质的规定;
3.增设术语为单独一章,删除附录中的名词解释;
4.补充了功能性开关电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选择和安装的规定;
5.补充了选用具有中性极的开关电器的规定;
6.补充了IT系统中安装绝缘监测电器的规定;
7.补充了等电位联结用的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选择的规定;
8.将原第三章“配电设备的布置”中的第二节“配电设施布置中的安全措施”和第四章“配电线路的保护”中的第四节“接地故障保护”合并,并增加“SELV系统和PELV系统及FELV系统”一节,为第5章“电气装置的电击防护”;
9.在“配电线路的保护”一章中增加了“配电线路电气火灾防护”一节;
10.增加了关于“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地面内暗装金属槽盒布线”、“矿物绝缘电缆敷设”、“预分支电缆敷设”的规定;
11.对原规范部分条文进行了补充、完善和调整。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送至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首都体育馆南路9号中国电工大厦;邮政编码:100048;E-mail:yaodalin@cneec.com.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组织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主编单位: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有色工程有限公司(原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保定市满城长瑞管业有限公司
湖州久盛电气有限公司
国际铜业协会(中国)
无锡TCL罗格朗低压电器有限公司
1.0.1为使低压配电设中,做到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节约能源、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经济合理、配电可靠和安装运行方便,制订本规范。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1.0.1 本条强调“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和“节约能源”,这是根据国家的基本政策“以人为本”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修改的。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的交流、工频1000V 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条将原规范适用的电压范围由“交流、工频500V及以下”修改为“交流、工频1000V及以下”,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系列标准GB 16895(等同采用IEC 60364标准)保持一致。而且在我国,有的单位早已将本规范的规定运用在1000V及以下的电气系统中,没有发现任何问题。
1.0.3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1.0.3 对于本规范中没有规定的低压配电设计的内容,当其他现行国家标准有规定时,同样应该执行。特别是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GB 16895的系列标准是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EC60364的标准,该系列标准在国际上已得到重视和应用。该系列标准对特殊场所的低压配电设计的特殊要求,在下列现行国家标准中有详细的规定,同样应该遵照执行,这些标准是:
1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第701节:装有浴盆或淋浴盆场所》GB 16895.13
2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第702节:游泳和其他水池》GB 16895.14
3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03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装有桑拿浴加热器场所》GB 16895.14
4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04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施工和拆除场所的电气装置》GB 1685.7
5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第705节:农业和园艺设施的电气装置》GB 16895.27
6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06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活动受限制的可导电场所》GB 16895.8
7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第707节:数据处理设备用电气装置的接地要求》GB 16895.9
8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0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医疗场所》GB 16895.24
9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1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展览馆、陈列室和展位》GB 16895.25
10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2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要求 太阳能光伏(PV)电源供电系统》GB/T 16895.32
11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3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家具》GB 16895.29
12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4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户外照明装置》GB 16895.28
13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5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特低电压照明装置》GB 16895.30
14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7部分:特殊装置或尝试的要求 移动的或可搬运的单元》GB 16895.31
15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40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游乐场和马戏场中的构筑物、娱乐设施和棚屋》GB 16895.26
2.0.1 预期接触电压 prospective touch voltage
人或动物尚未接触到可导电部分时,可能同时触及的可导电部分之间的电压。
2.0.2 约定接触电压限值 conventional prospective touchvoltage limit
在规定的外界影响条件下,允许无限定时间持续存在的预期接触电压的最大值。
2.0.3 直接接触 direct contact
人或动物与带电部分的电接触。
2.0.4 间接接触 indirect contact
人或动物与故障状况下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电接触。
2.0.5 直接接触防护 protection against indirect contact
无故障条件下的电击防护。
2.0.6 间接接触防护 protection against indirect contact
单一故障条件下的电击防护。
2.0.7 附加防护 additional protection
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之外的保护措施。
2.0.8 伸臂范围 arm’s reach
从人通常站立或活动的表面上的任一点延伸到人不借助任何手段,向任何方向能用手达到的最大范围。
2.0.9 外护物 enclosure
能提供与预期应用相适应的防护类型和防护等级的外罩。
2.0.10 保护遮栏 protective barrier
为防止从通常可能接近方向直接接触而设置的防护物。
2.0.11 保护阻挡物 protective obstacle
为防止无意的直接接触而设置的防护物。
2.0.12 电气分隔 electrical sepation
将危险带电部分与所有其他电气回路和电气部件绝缘以及与地绝缘,并防止一切接触的保护措施。
2.0.13 保护分隔 protective separation
用双重绝缘、加强绝缘或基本绝缘和电气保护屏蔽的方法将一电路与其他电路分隔。
2.0.14 特低电压 extra-low voltage
相间电压或相对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50V的电压。
2.0.15 SELV 系统 SELV system
在正常条件下不接地,且电压不能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2.0.16 PELV系统 PELV system
在正常条件下接地,且电压不能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2.0.17 FELV 系统 FELV system
非安全目的而为运行需要的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2.0.18 等电位联结 equipotential bonding
多个可导电部分间为达到等电位进行的联结。
2.0.19 保护等电位联结 protective-equipotential-bonding
为了安全目的进行的等电位联结。
2.0.20 功能等电位联结 functional-equipotential-bonding
为保证正常运行进行的等电位联结。
2.0.21 总等电位联结 main equipotential bonding
在保护等电位联结中,将总保护导体、总接地导体或总接地端子、建筑物内的金属管道和可利用的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可导电部分连接到一起。
2.0.22 辅助等电位联结 supplementary equipotential bonding
在导电部分间用导线直接连通,使其他电位相等或接近,而实施的保护等电位联结。
2.0.23 局部等电位联结 local equipotential bonding
在一局部范围内将各导电部分连通,而实施的保护等电位联结。
2.0.24 接地故障 earth fault
带电导体和大地之间意外出现导电通路。
2.0.25 导管 conduit
用于绝缘导线或电缆可以从中穿入或更换的圆形断面的部件。
2.0.26 电缆槽盒 cable tray
用于将绝缘导线、电缆、软电线完全包围起来且带有可转移盖子的底座组成的封闭外壳。
2.0.27 电缆托盘 cable brackets
带有连续底盘和侧边,没有盖子的电缆支撑物。
2.0.28 电缆梯架 cable ladder
带有牢固地固定在纵向主支撑组件上的一系列横向支撑构件的电缆支撑物。
2.0.29 电缆支架 cable brackets
仅有一端固定的、间隔安置的水平电缆支撑物。
2.0.30 移动设备 mobile equipment
运行时可移动或在与电源相连接时易于由一处移到另一处的电气设备。
2.0.31 手持设备 hand-held equipment
正常使用时握在手中的电气设备。
2.0.32 开关电器 switching device
用于接通或分断电路中电流的电器。
2.0.33 开关 switching device
在电路正常的工作条件或过载工作条件下能接通、承载和分断电流,也能在短路等规定的非正常条件下承载电流一定时间的一种机械开关电器。
2.0.34 隔离开关 switch-disconnector
在断开位置上能满足对隔离器的隔离要求的开关
2.0.35 隔离电器 device for isolation
具有隔离功能的电器。
2.0.36 断路器 circuit-breaker
能接通、承载和分断正常电路条件下的电流,也能在短路等规定的非正常条件下接通、承载电流一定时间和分断电流的一种机械开关电器。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过去我们习惯将低压开关电器分为隔离开关(不能接通和分断负荷电流和短路电流)、负荷开关(不能接通和分短路电流)和断路器(可以接通和分断负荷电流和短路电流)三类。但是在产品标准中这个分类已经该变了,现可用现行国家标准《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3部分: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以及熔断器组合电器》GB 14048.3—2008(等同采用IEC 60947—3:2005)的“电器定义概要表”表1来说明: 由有关电器的定义和此表可以看出:只具有隔离功能的开关电器称为“隔离器”;“开关”是可以接通负荷电流、短路电流和分断负荷电流而不能分断短路电流的开关电器;具有隔离功能的开关称为“隔离开关”。开关、隔离器和隔离开关可以和熔断器组合构成熔断器组合电器。 2.0.37 矿物绝缘电缆 mineral insulated cables
在同一金属护套内,由经压缩的矿物粉绝缘的一根或数根导体组成的电缆。
3.1.1 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 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及其环境条件
2、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频率相适应:
3、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
4、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5、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6、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接通能力和分断能力。▼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3.1.1 本条对原规范第2.1.1条略作修改,只是调整了款的顺序。所选电器的额定电压、额定电流和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计算电流和频率相适应,只要电器能正常工作就不必要求与所在回路的标称电压和频率完全一致,因为电器可在偏离标称值的一定范围内正常工作。
1 本规定包括很广泛的内容,对于环境条件的规定可参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51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通用规则》GB/T 16895.18和各产品标准。另外,特别提请注意的是现在有的电器产品(如断路器、熔断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插头和插座等)按用途分为“工业用”、“家庭和类似用途用”的产品,并分别制定了产品标准,在选用时请注意。
6 根据有关产品标准,如现行国家标准《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2部分:断路器》GB 14048.2—2008规定低压断路器的“短路分断(或接通)能力”分为“极限短路分断能力”和“运行短路分断能力”,“极限短路分断能力”的定义是:“按规定的试验程序所规定的条件,不要求断路器连续承载起额定电流能力的分断能力”;“运行短路分断能力”的定义是:“按规定的试验程序所规定的条件,要求断路器连续承载起额定电流能力的分断能力”。在选用时请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3.1.2 验算电器在短路条件下的接通能力和分断能力应采用接通或分断时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当短路点附近所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超过短路电流的1%时,应计入电动机反馈电流的影响。
3.1.3 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隔离电器宜采用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或彼此靠近的单级隔离器。当隔离电器误操作会造成严重事故时,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3.1.4 在TN-C系统中不应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隔离,严禁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接入开关电器。▼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3.1.4 将原规范第2.2.12条、第4.5.6条中有关的内容合并列为一条。在TN-C系统中,当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断开时,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因此本条规定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1.5 隔离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断开触头之间的隔离距离,应可见或能明显标示“闭合”和“断开”状态;
2、隔离电器应能防止意外的闭合:
3、应有防止意外断开隔离电器的锁定措施。▼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3.1.5 隔离电器的可靠性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对隔离电器作此规定。
3.1.6 隔离电器应采用下列电器:
1、单极或多极隔离电器、隔离开关或隔离插头;
2、插头与插座;
3、连接片
4、不需要拆除导线的特殊端子;
5、熔断器;
6、具有隔离功能的开关的断路器。▼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3.1.6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2.1.6条的修改条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2部分:断路器》GB 14048.2—2008的规定,增加了“具有隔离功能的断路器”可作为隔离电器。
3.1.7 半导体开关电器,严禁作为隔离电器。▼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3.1.7 为了保证人身安全,隔离电器应可靠地将回路与电源隔离,而半导体开关电器不具有这样的功能,因此规定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1.8 独立控制电气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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