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方:
需方:
合同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石佛寺镇政府同意,按照平等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 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供需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供货种类:
砂、碎石。土方工程(另附施工合同)
第二条 价格(含一切费用):砂: 元/m3 碎石(0.5-2cm): /m3
第三条 质量标准:
双方当事人对货物的质量标准执行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碎石质量标准及验收方法》JGJ 53、《普通混凝土、砌筑砂浆用砂质量标准及验收方法》JGJ 52。
第四条 要货计划和货物交付:
1.需方在使用前8小时向供方提交地材要货计划(供方在现场指派一名负责人)。
2.供方按照需方的要货计划安排生产,按时向需方供应合格的货物。供货前应即时告知需方供货的时间、数量、车号、运输承受人等。
3.装车费、地材税费等含在合同单价中。
第五条 交货地点:
玉文化博物馆工地,按需方指定的地点卸货。
第六条 验收:
1.数量确认:
数量确认的方式为现场钢尺实测。
需方指定收货人、技术负责人进行初验,必要时送公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县质监站实验室)进行检验。进场材料同时必须接受监理和业主方的检验,对初验不合格的直接清除出场;对卸车后需方、监理、业主发现有不合格的,在收货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供方材料合格。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标准,供方应清除出场,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价款结算:
1.双方按照约定的价格,确认的数量进行价款结算,每月办理一次完善的付款签字手续。供方出具符合财务要求的发票。
2.依据业主每月对需方支付已完工程款的时间、比例,由需方降低20%的比例支付供方货款(即:业主本月不支付已完工程款给需方,需方也不支付供方本月已供货款,若业主方支付需方已完工程款的比例为80%,需方则支付供方本月已供货款的60%,以此类推)。支付时间为业主付款给需方5日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质量不符合要求,又不按需方、监理、业主要求处理,出现两次,自动解除合同。
2. 数量、单车实测标准后(只计算车数),若查出两次数量不够或不接受实测,强行卸车两次,解除供货合同,并承担以前相差的数量。
3. 供货时间延误半天(六小时)以上三次,自动解除供货合同。
4. 村民在供货时,不听从需方指挥、不按时规定办理、无理取闹,由村委全权负责。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当地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河南派普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部工程全部完工为止。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双方其他约定: 无
供方:供方(章):监督人: 需方: 需方(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