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
国营机床厂与××县××镇水泥厂因电动机产权纠纷一案诉请来院,已由你院受理。
4月10日在机床厂的提议下,由××地区工业局副局长平×同志主持,进行了调解。双方本着兼顾国家、集体利益,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的精神,互谦互让,达成以下协议:
1.××县××镇水泥厂不附条件将争议的“奔*牌”电动机一台返还国营机床厂。
2.国营机床厂从19xx年4月1日起将该电动机提供给××县××镇水泥厂使用。使用期限为三年(19xx年4月1日至19xx年4月1日)。
3.在使用期间内,××镇水泥厂负责保养、维修该电动机,并每月付给国营机床厂电动机使用折旧费××元,租金×元,合计×元。该款通过银行托收,每月月底结清。
4.××地区工业局在19xx年4月1日之前负责向××镇水泥厂提供马力电动机一台。等新电机购到后,××镇水泥厂即以新电机无偿返还国营机床厂。机床厂则将原“奔*牌”电动机产权正式移交××镇水泥厂。
5.19xx年4月1日以前××镇水泥厂使用电动机的一切应支付的费用,机床厂不再追究。但若至19xx年4月1日××镇水泥厂尚不能履行本协议第四项时,机床厂有权向××镇水泥厂追索19xx年4月1日到19xx年4月1日期间的电动机所用租金(每月仍以×元计算)并追付法定利息。
以上协议如无不当,请法院予以承认。
国营机床厂(盖章)
法人代理人:张
××县××镇水泥厂(盖章)
法定代表人:林
××地区工业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平×
19xx年×月××日
附:本书一式四份,送交法院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地区工业局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