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为加大( )地区专用汽车销售力度,提高专用汽车的市场占有率和地区覆盖率,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就专用汽车销售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根据( )地区专用汽车市场情况及乙方的销售能力,向乙方提供辆专用汽车由乙方销售。具体品种、型号、颜色、配置、数量,由乙方提出申请表(见附表一),经甲方确认后组织货源,并由甲方送到乙方所在地。甲乙双方交接车辆时,乙方对车辆型号、状态、发动机、底盘逐一确认后签收(见附表二),并加盖合同章。在甲方未给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之前,车辆的所有权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具有销售权,不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将甲方的车辆用于任何形式的抵押或转让。甲方有权对车辆进行调动,乙方不得拒绝甲方的调动,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2、乙方保证甲方所提供车辆的车况性能完好,并处于临卖状态。在销售过程中严格遵守甲方制订的各项市场管理规定,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业务进行指导,有权随时检查库存中甲方车辆及资金流向情况,乙方应给予充分的配合。
3、乙方销售的甲方产品,享受甲方的最低销售价,并享受附加优惠政策。如乙方未按甲方规定的价格销售,造成损失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对甲方损失作金额赔偿,甲方人员不得在乙方经营范围内以低于甲方销售价格销售车辆,双方互相监督。
4、乙方在车辆售出后,必须在7日内将全额车款汇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的车款后,根据乙方提供的售出车辆发动机号、底盘号及付款款额等进行核对,无误后及时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根据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提供相应数量的专用车辆,以补充乙方货源。
5、乙方申请的所有车型、品种,必须在甲方提车。不得与同甲方有相关业务的厂家或经销商发生任何业务。甲方车辆到乙方所在地前,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负责。
6、其他约定
(1)乙方需给甲方派驻人员提供相应的.工作地点,以方便其管理甲方车辆的钥匙、合格证及处理相关事务。
(2)乙方必须提供专用的停车场地,乙方车辆在乙方签收后销售到用户之前造成的丢失、损伤造成的损失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对损失金额赔偿。
(3)如一方有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督促其改正,如拒不改正则有权单方解除协议或作出相应的处罚。
(4)本协议期满后,双方无意再合作,乙方未售车辆由甲方调走,乙方应保证车辆完好无损,由乙方达甲方所在地。
(5)甲乙双方出现合同或经济纠纷,首先选择协商调解,协商方式无法解决,可选择诉讼方式,即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6)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如有继续合作愿望,协议到期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可重新签定协议。
(7)本协议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行:
帐号:
税务登记号:
邮编:
年 月 乙方: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行:
帐号:
税务登记号:
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