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贪污罪侵犯的对象包括公款和公物,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一般仅限于公款;二、主体范围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三、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就是挪用,挪用不是占有,是以归还为前提的,即挪用只是为了暂时的使用。从挪用的目的看,并非将公款据为己有,而只是获取其使用权和收益权。挪用者的本意是使用一段后归还,而非永久占有。贪污罪是以永久性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非法控制公共财物后,希望最终转移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使所有权的真正享有者永久性地丧失行使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 1.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2.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 3.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4.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