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在合同订立后所生孳息的归属: 1、一般以原物的 所有权转移 为界限,即原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原主人; 2、交付之后,归新主人。但是如果双方有其他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质押物所产生的孳息,其所有权仍然归出质人所有,但是质权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除非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则按约定处理。质押权人收取孳息后,应先用孳息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