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存在不同的学说:
1、犯罪构成唯一根据说认为,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适用刑罚的根据,如果行为中缺少犯罪构成则应免除刑事责任。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这一观点在20世纪80年代得到我国部分学者的支持,后来逐渐被抛弃。
2、罪过说又有狭义说和广义说两种观点。狭义的罪过即犯罪的主观方面,广义的罪过还包括犯罪构成的情节与刑罚裁量的情节,认为广义的罪过是刑事责任的根据。
3、犯罪(行为)说主张,应将犯罪行为即犯罪本身视为刑事责任的根据。
4、社会危害性说,认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其主要理由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因而也是决定刑事责任产生的根据。
刑事责任的解穴根据: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所具有的相对的意志自由。
刑事责任的法学根据:
是指从法律制度上行为人承担或者国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决定因素。
一、刑事责任解决方法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法,又称刑事责任的实现方法、刑事责任的承担方法,指的是刑事责任可以通过哪些方法来实际承担。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法:
1、定罪判刑,即法院对犯罪人认定有罪作出定罪判决的同时选购适用相应的刑罚;
2、定罪免刑,即法院对犯罪人认定又自作出定罪判决而免除刑事处罚;
3、消灭处理,即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法律规定的阻却刑事责任事由的存在,是刑事责任归于消灭。这时国家不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也不再负刑事责任。
4、转移处理,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由我国司法机关解决,而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二、刑事责任法律责任
关于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的关系问题,其实质是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责任的根据问题。
中国传统的刑法观点认为,犯罪构成是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基础。也有人说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这一传统命题是来自前苏联刑法学,它几乎已成为社会主义刑法学的定论。
有些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这一传统命题由于混淆了犯罪构成与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这样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不能正确反映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的根据的关系,因此,这种传统命题是有缺陷的,至少说在表述上是不准确、不科学的。他们强调认为,应当指出,刑事责任的根据并非犯罪构成这一抽象的法律规定本身,而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这一法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