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债务重组和重整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人均要在利益上作出让步。债务重组是会计上的概念,重整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制度。由此可见,重整中的债务人所面临可能破产清算的情况,而债务重组中的债务人则未必。尽管适用对象不同,在实践中债权人一般都需作出利益让步。第二,债务重组利益调整范围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两方,而重整制度利益调整主体范围更广。债务重组中,经债权人和债务人谈判,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就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债务重组协议一般不涉及其他债权人及其他主体的利益。第三,债务重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自愿行为,具有市场化特征,而重整制度是各方的法律行为,具有强制性。债务重组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均站在自身的经济利益上,计算债务重组行为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决策行为需经过内部程序,日后若债务人情况好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亦可能具有重新谈判的空间。
一、企业债券违约怎么处理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机制下,债券违约后,债权人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追偿:
第一是与债务人进行协商,达成债务重组方案;
第二是寻求司法救济,包括违约求偿诉讼,破产诉讼(重整、清算)等;
第三,对于有担保或抵押物增信的债券,债权人还可以向担保人追偿或处置抵押物就处置价款优先受偿。
而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债券违约后的一般处置流程为:
1、债券违约后,为了避免进入破产流程,大多数债务人会与债权人进行协商,提出追加担保,限制债务人的资产处置,给出后续偿债方式等一系列的债务重组方案;
2、当债务重组推进不利或超过一定期限还未兑付时,债权人往往会寻求司法救济;
3、若发行人尚不满足破产条件,债权人可以提起违约求偿诉讼;
4、若发行人已经达到破产条件,债权人可以提起破产诉讼,之后大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实际操作中出现相关情况时,请密切注意企业发出的相关公告,避免因错漏企业信息而对自己的债权造成损害。
债券违约是指债券发行主体不能按照事先达成的债券协议履行其义务的行为。债券违约分为长期债券违约和短期债券违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三条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