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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的优缺点比较

2023-09-17 来源:小奈知识网

破产重整和和解是债务人在申请破产前后的法定处理程序,共同目标是使债务人免受法院强制破产清算。然而,重整以积极方式继续经营为目的,而和解仅消极地避免破产宣告。和解只适用于无担保债权人,而重整适用于所有债权人,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和解程序时间短且简单,而重整程序时间较长。

法律分析

破产和解、重整均为债务人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后、被宣告破产前的法定处理程序。其中破产重整指债务人或债权人依法向法院提出重整方案,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和解指债务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和解并提出与债权人之间的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约定清偿债务。

两种方式在结果上的共性都在于使债务人免受法院强制破产清算,但其区别主要为:

1、目的:和解消极地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受破产分配的结果,而重整则被允许通过继续经营的方式积极拯救;

2、申请人:和解申请主体仅限于债务人,而重整申请主体包括债务人、债务人股东及债权人;

3、效力: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仅对无担保的债权人产生效力,对于别除权人一般不产生效力;而重整则对所有的债权人,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产生效力,担保权人不得依一般的民事程序行使担保物权,必须依法申报债权并参加重整程序,其担保物权的行使或债权的受偿必须按重整计划的规定;

4、时间成本:和解程序所需时间相比重整要少,程序也相对简单。

拓展延伸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法律程序下企业破产处理的比较与评析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是法律程序下企业破产处理的两种常见方式。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通过支付一定比例的债务来解决破产问题。它的优点是能够迅速解决债务问题,减少法律纠纷,保护企业的信誉。然而,破产和解可能需要债务人支付较高的比例,对企业造成财务压力。破产重整则是通过法院的介入,对企业进行重组和重建。它的优点是可以保护企业的经营和资产,为企业提供新的发展机会。但是,破产重整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和更高的成本来完成,同时也需要债权人的合作。综上所述,企业在选择破产处理方式时应权衡利弊,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适的决策。

结语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是常见的企业破产处理方式。破产和解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解决债务问题,快速解决纠纷,保护企业信誉。破产重整则通过法院介入,重组企业,提供新机遇,保护经营和资产。选择时需权衡利弊,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决策。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二条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七十三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第九十八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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