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达成清偿协议,经法院审理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破产和解的作用为有效保护债权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四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